[討論] 國會擴權案實體理由整理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24-07-19 22:19:13
以下只節錄實體理由
至於有沒有滿足暫停處分的程序理由
也就是暫停處分應滿足急迫性,必要性,不可回復性,比例原則四大要見
不在這邊節錄部分
實體理由可以看成最後是否判決違憲的風向球
一,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
憲法只有規定聽取總統國會報告,沒有規定可以提問
二,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
(一)憲法上立委質詢行政官員是政治責任,不是法律責任,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權不可以單方面對行政權課以法律責任,除非憲法有規定可以處罰才可以
(二)索取資料部分,釋字325規定立法委員有"要求提供參考資料權",但是"原本文件調閱權"是立法院所有,不是單一立法委員所有,所以要調閱文件一律都要全體立委決議
(三)憲法沒有規定立法院有提送彈劾或懲戒權
三,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
被提名人不具有公職身分,卻被廣泛要求提出資料,可能侵害到隱私權
四,調查權之行使部分
(一)調查權只限於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或人事同意權案等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者,始得為之(釋字 729 解釋意旨參照),但是擴權法案的「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涵蓋範圍過於廣泛
(二)向人民索取資料部分,以前釋字只說可以向"有關機關"索取資料,不包含人民,所以向人民索取資料部分有違憲疑慮
(三)當檢察官,法院,監察院等機關調查案件時,調查委員會可以繼續調查導致職權發生衝突
(四)要請人民作證必須經過全體委員同意,不可以調查委員會自己決定
五,聽證會之舉行部分
(一)憲法規定立院可以邀請人民備詢,但是邀請備詢是不是包含不來就可以處罰有疑義
(二)憲法沒有規定人民不提供相關資料就可以處罰
(三)邀請人民備詢時是立委對選民負的政治責任,不可以轉變成人民的法律責任
(四)公務員不提供資料就處罰部分,公務員沒有不經過機關同意就提供公務機密權限,所以要索取資料是向機關索取,如果公務員不提供資料就要被罰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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