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職權行使法
第25條
七.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
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其他遭到暫時處分的條文
每個人有各自的解讀與立場,姑且不論
彈劾權
由監察院行使。
違法失職之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不含總統、副總統),彈劾後,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戒。
覺得監察院廢、冗員眾多是一回事
在沒有實質凍結或是廢除的情況下
監院就是五權分立體制下的一部分
有其執掌的權責
藍白粉可以解釋一下
你說政府官員明顯說謊還什麼的
應該給予適度地懲罰這我認同
為何立委有權移送官員送彈劾
這個明顯屬於監院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