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質疑暫時處分沒寫主筆大法官名字

作者: pujos (lks)   2024-07-22 17:31:31
聽說裁定不用寫主筆大法官
https://reurl.cc/MOY7om
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
本件暫時處分裁定,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4項規定之情形時,失其效力。
本裁定由呂大法官太郎主筆
有些律師
不用懷疑
一開口就是要說謊
※ 引述《Homura (德意志國防貓)》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 https://tinyurl.com/5n7dzj5x
: 2.新聞來源︰
: 三立新聞網
: 3.完整新聞標題
: 黃國昌質疑暫時處分沒寫主筆大法官名字 律師搬法條:不懂要講啊!
: 4.完整新聞內容︰
: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 針對國會職權修法爭議,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立院黨團4個機關聲請釋憲,憲
: 法法庭10日先開審審理暫時處分,並在7/19天裁准所有暫時處分。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
: 國昌質疑,憲法法庭裁定竟然沒有顯示主筆的大法官是誰,跟過往完全不一致,對此,林智
: 群律師直言,黃國昌輸得很難看,就開始挑毛病,說暫時處分竟然沒寫主筆大法官名字。黃
: 國昌不懂要講啊!
: 黃國昌質疑,憲法法庭裁定竟然沒有顯示主筆的大法官到底是誰,這跟跟過往完全不一致,
: 「難道顯示自己是主筆大法官會這麼令人尷尬嗎?」他還提醒大法官,「手持天秤、寶劍的
: 正義女神為何蒙上雙眼?」
: 對此,林智群律師指出,黃國昌輸得很難看,就開始挑毛病,說暫時處分竟然沒寫主筆大法
: 官名字。媒體人黃揚明也說之前都有公佈主筆大法官是誰,這次竟然沒有。
: 「他們根本不懂,不懂法條,也不懂實務作法。」林智群律師說明,憲法訴訟法第33條第2
: 項規定「判決」要寫主筆大法官名字,可是「裁定」不用,因為第34條只準用第1、3項,沒
: 準用第2項。所以暫時處分裁定「不用記載」主筆大法官名字。
: 不過等到「判決」(是否違憲)出來時,就要公布主筆大法官名字,那個時候就會在裁定上
: 補記大法官名字。林智群律師表示,同一個案子的裁定跟判決,主筆大法官都是同一個人,
: 所以公布判決時,大家就知道主筆大法官是誰了。
: 林智群律師指出,黃揚明現在去查之前的暫時處分裁定,有看到主筆大法官名字,那是因為
: 之前案件都已經有判決了,自然會在裁定上記載主筆大法官名字,該媒體人是只知其一、不
: 知其二。「黃國昌不懂要講啊!」
: 司法院也透過新聞稿回應,憲法法庭之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
: 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3條第2項固有明文;
: 惟依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裁定並未準用上開規定。換言之,憲法法庭作成之程序或實體
: 裁定,依法均無須標示主筆大法官。
: 以同為依當事人聲請作成之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當時
: 亦未標示主筆大法官,迨該案作成判決時,始一併公布主筆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辦理,
: 並無特別考量。
: 鑑於本案係社會矚目之重大憲政爭議案件,為避免於本案判決前對主筆大法官滋生不必要之
: 困擾,憲法法庭將於本案判決宣示時,一併循前例公布暫時處分裁定及本案判決之主筆大法
: 官。
: 5.附註、心得、想法︰
: https://i.imgur.com/zxQiemq.jpeg
: 憲法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其實寫的相當清楚
: 「判決」要寫主筆大法官名字,可是「裁定」不用,因為第34條只準用第1、3項,沒準用第
: 2項。所以暫時處分裁定「不用記載」主筆大法官名字。
: 但是我們也知道,法條寫的清楚與否
: 對於黃國昌而言並不重要
: 憲法法庭裁定竟然沒有顯示主筆的大法官到底是誰,這跟跟過往完全不一致,「難道顯示自
: 己是主筆大法官會這麼令人尷尬嗎?」
: 極其聳動的字眼正是黃國昌需要的
: 比起需要詳細去前後對照文意的釋字585號
: 「大法官裁定不敢掛名,是不是做賊心虛?」
: 完全切合支持群眾的仇恨心態
: 不敢掛名是不是心裡有鬼怕被揪出來鞭?
: 會主動去理解憲法訴訟法法條內文的藍白粉
: 十個不知道有沒有一個
: 看看隔壁柵欄板
: https://i.imgur.com/S390D5X.jpeg
: 原始新聞推文數量將近九百樓
: https://i.imgur.com/lr0dbWe.jpeg
: Pietro所發,澄清、導正視聽的回文
: https://i.imgur.com/l7974rC.jpeg
: 發完文過了半個小時才勉強突破十個回應
: 操作痕跡之深…
: https://i.imgur.com/KUoRGuk.jpeg
: 我話不要說太重就先點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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