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虹安案判決之淺見

作者: win8719 (win8719)   2024-07-27 12:38:45
※ 引述《Bizlink (貿易聯合)》之銘言:
: 昨天實在太忙 今天才有時間 既然都旁聽了 判決也來分析一下好了
: 先以不帶政治色彩的方式分析 讓大家想想發生了什麼事 是新聞媒體寫不清楚的
: 1、加班費部分無罪 法院認為 助理有實際加班 就有權申領加班費 並無始立院陷於錯誤
: 意味著 繳回 回捐 零用金 私用都無罪 其中從認罪的陳昱愷無罪 即可得知
: 2、薪資部分有罪 法院認為 浮動的薪資 就是浮報詐領的部分 否決立委有薪資裁量權
: 意味著 助理不管是責任變重 工作變多 表現變好 都不能加薪 否則就是違法
: 3、助理並非公務員 因此符合兩次減刑要件 三位有罪助理皆是 認罪的多減一次
: 其實判決就只說了這三件事而已 新聞其實可以寫清楚的 但為了新聞性東扯西扯一大堆
: 結論
: 鄉民一直說的繳回、回捐、零用金、私用在加班費中都可以 沒道理在薪資裡不行
: 所以基本上 應可視為助理對加班費的可處分權
: 那 有沒覺得哪裡怪怪的?
: 1、2基本矛盾 加班費可以依據工作時數變動 但薪資不行
: 所以助理們在應徵時談定的薪資 就是你的固定"時薪" 未來也不能調整 除非重聘?
: 我問了一下身邊朋友 公務員當然是不能臨時調薪 但法院已認證助理非公務員
: 再問一下在官股公司工作的朋友 因為短暫數月的工作增加而調薪 結束後降回 是一種常態
: 所以 要說地院的判決有沒有值得省思或挑戰的地方? 撇開政治性問題 可以想想看
: 但我覺得很多人應該不會不帶政治眼鏡看事情 所以推文一定會歪掉 歪的推文我不會回應
: 有想討論的 可以來討論
因為你在偷換概念而以阿
所以你當然覺得奇怪阿
他浮動的薪資並非發給助理的薪水
是他要自己拿來用的
所以並沒有否決立委有薪資裁量權
不要在偷換概念了
很重要再講一次
他浮動薪水是拿來自己用不是發給助理
這就是之前一直再講的不是專款專用
還跑到公款私用問題
你去看了這樣多次~然後一直再自己的世界想當然~看了這樣多次有用嗎
對了你最愛參雜政治的人叫人不要講政治~上一篇你發文一言不合就罵人側翼
小草都是這樣的人嗎~白能你不能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