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提請釋憲的機會來了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7-27 17:32:15
※ 引述《benothing (禹楓)》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3GlgeCJ.jpeg
: 反正全黨挺貪污,
: 原本高鼻安還很爽,領半薪不做事。
: 內政部竟然說不給薪水。
: 又給了黃國昌一個機會了,
: 要不要跟狗主人訴苦,藍白合作提請釋憲,
: 憲法法庭再戰一次。
: 讓藍白一起挺貪污好嗎!
: 推 rwhung: 能不能領半薪是規定在那? 118.171.14.44 07/27 16:57
按照所援用的行政院函文內容:
查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
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或免職時為止。」揆其立法意旨為,
公務人員因違法失職依法停職,於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在未受刑事判決或懲戒處
分前,理應為無罪之推定,爰規定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俸或年功俸,以維
持基本生活,又以公務人員涉及違法失職之程度有別,就其申請發給之半俸,機關首長尚
得衡酌事實情況,而為發給與否之決定。復查銓敘部102年6月3日部銓二字第1023736008
號書函說明略以,如停職係常任機關首長時,其停職期間半俸發給與否之決定,似宜參考
其現行任免、考績等實務作業權責,由上級主管機關就實際個案情形審酌處理。
有關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及其裁量機關部分,參照俸給法第21條規定
意旨及銓敘部意見,並基於自治監督、管轄權一致及利害關係人迴避等考量,民選地方行
政首長停職期間,宜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裁量得否發給半俸,亦即直轄市長由
行政院裁量、縣(市)長由內政部裁量、鄉(鎮、市)長由縣政府裁量,爰本案所詢宜由
苗栗縣政府審酌該鎮長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其涉違法失職程度等,為得否發
給半數俸額之決定,並請貴部本地方制度主管機關立場妥處。
參考:https://www.personnel.taichung.gov.tw/media/173361/7102615434949.pdf
簡單來說,一切都是自由心証的問題
不管高虹安是否有打算捐出該半薪,或者期間是否有其他動機,不在內政部(即直轄上級
機關)考量範圍內
換句話說,如今除了打贏上一級官司並復職,否則不會有任何收入。
但當然,藍白要提請釋憲的話,是另一回事
可是要舉證有違反憲法之虞的內容,才能詳談下一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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