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lly19 (ChiX)》之銘言:
: 依據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1451刑事判決
: 周雅玲議員判刑八月原因如下
: 一、檢察官起訴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與高虹安相同),但法院認為周雅玲藉人頭助理取得助理薪資,並將此費用全數用於與議員職務實質關聯之事項,且支出費用1388萬大於詐領之補助款1362餘萬,因此法院認定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所有貪污治罪條例的要件並不該當。但仍然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二、周雅玲從頭到尾均認罪,因此法院判八個月並給予緩刑。
: 差別在哪?
: 1.高虹安將助理加班費用在私人用途(雙眼皮貼等)
: 2.高虹安沒有認罪
: 3.周雅玲不構成貪污
: 看一下判決書沒有很難啦,上面那個判決字數也不多~
既然你都找到判決書了
我也直接給大家連結 大家也不需要花時間找了
判決書: https://reurl.cc/rvdyvE
四、訊據被告周雅玲、周雯瑛均堅決否認有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
這段話是記載在判決書裡的 我照著貼 不像你是自己寫的 而且還寫錯
的確 判決書上有寫到周雅玲她有承認的部分
但是對於檢方的指控"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
她是否認的 所以第四點明確註明在上頭
討論兩者差異很好 是事實的就講 但不是事實的不應該自己捏造
這件事情今天已經有人講錯被我糾正了
除了判決書以外 包括媒體報導也是相同說法
新北議員周雅玲被控詐1362萬助理費 法官認用於私聘助理判緩刑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56751
檢方於2021年底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嫌起訴周雅玲姊妹;周雅玲與其胞妹在審理時坦承偽造文書,否認利用職務機
會詐取財物罪。
有承認偽造文書 但檢方提起貪汙治罪條例控訴,周雅玲是否認詐取財物罪
除了自由報導以外
中央社也是報導周雅玲否認詐取財物
新北市議員周雅玲助理費案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判8月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10120341.aspx
判決書指出,被告周雅玲、周雯瑛在審理時,都堅決否認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
調查周雅玲於公費助理外,實際上私聘詹姓男子、許男、許女、黃女及林女從事助理工作
,所支出金額已大於所領得的1362萬餘元,所領助理費全數流向與議員職務有聯事項,並
非挪為己用,不符貪污罪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