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不希望自己的權利被犧牲,這段話我相信應該每個人都同意。
8/6 憲法法庭有大法官問到查了弊案到底能做甚麼?
刑事責任嗎?還是追究彈劾公務員責任?
直白的意思就是刑事責任交由法務部去查偕同司法院做審判,
公務員責任就交由監察院去做。
那立法院查弊案的目的到底是甚麼?
我認為這目的不就是昭然若揭嗎?
就是滿足人民『知』的權利阿!知道自己稅金花在哪,難道很難理解嗎?
刑事訴訟法245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
監察法26條第三項有明文「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如果今天一個弊案調查很久,這樣人民不就都不用知道發生甚麼事情了?
所以憲法67條第二項、71條就是要讓代議士行使職權,讓人民享有『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