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聞] 高檢署調查陳宗彥事件 並無不法

作者: q347 (捕快)   2024-08-15 12:05:54
https://www.tph.moj.gov.tw/4421/4509/4515/1078680/post
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調查說明──
有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陳宗彥等人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案件
有無違法或不當一事
一、調查緣起及重點
立法委員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任職臺南市政府期間
與王○瑋(綽號豆哥)過從甚密、多次不當接受性招待,公布陳宗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有關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
例罪嫌案件簽呈,提出多項質疑,臺北市市議員於翌(18)日在臉書公布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嗣經媒體報導。
為查明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該案始末及有無違失;釐清公布陳宗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
圖、檢察官簽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者取得相關偵查資料之可能來源,臺灣高等檢察署(
以下簡稱臺高檢署)經法務部交辦,會同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展開行政調查,經
訪談21人,調取相關案卷並勘驗,業經完成調查,特此對外說明如下:
(一)檢察官移交102年他字第1135號「阿狗」瀆職、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被告陳宗彥等
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案件,查無違失。
(二)檢察官偵結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妨害風化案件,並就被告陳宗彥等是否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另立案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偵查之過程,查無違失。
(三)檢察官偵辦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被告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及結案
過程符合規定,查無包庇或放水。
(四)臺南地檢署係依法將已歸檔之案卷提供與臺南高分院。
(五)相關偵查案件及通訊監察案件卷宗提供法院後,無法排除參與105年度上更(一)字
第18號自訴案之雙方當事人及其委任之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曾經接觸相關偵查資料者有
洩漏上述偵查資料之可能性。
二、調查過程及結果
(一)檢察官移交案件查無違失:檢察官林仲斌自臺南地檢署黑金組調至國土組時,因考
量個案進度、案情複雜以及熟悉程度等因素,而帶案離開黑金組續辦102年度他字第1135
號貪瀆案件,係依法院組織法、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及臺南地檢署分案標準
辦理;至林仲斌檢察官調升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將臺南地檢署圓股未結案件移交前檢
察官張婉寧續辦,係依法官法、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由檢察官會議議決年度檢察事務分
配建議事項,並依法院組織法、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規定,由檢察長核定後
發布署令據以辦理,亦均與前臺南地檢署黑金組主任檢察官鍾和憲、前臺南地檢署襄閱主
任檢察官曾昭愷、蔡麗宜於訪談中所述相符,尚難認有何違失。
(二)檢察官偵結妨害風化案件並就貪污治罪條例另立案偵查之過程查無違失:林仲斌檢
察官偵結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妨害風化案件時,本於繼續追查被告王○瑋等人是否
與公務員陳宗彥有行、收賄之對價關係,而經時任檢察長費玲玲核准簽分103年度他字第
1852號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案件偵辦一節,與前臺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
官蔡麗宜及當時林仲斌檢察官所屬主任檢察官陳建弘訪談陳述:檢察官於結案時認為有另
案發展的可能,基於支持檢察官辦案,同意其簽分他案等語相符,此部分誠屬檢察官依法
偵查犯罪認事用法之核心判斷空間,尚難認有何違失。又檢察官將簽分103年度他字第
1852號案件簽呈附於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案卷內,係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7點前段辦理;而合法監聽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偶然附隨取得之妨害風化案通訊
監察譯文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資料,得作為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妨害風化案件之
證據,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將證據記載於起訴書,並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
交法院,查無違失。
(三)檢察官偵辦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案件及結案過程符合規定,查無包庇或放水:經
調閱相關卷證及訪談前後2位承辦檢察官、襄助檢察官辦理該案之2位檢察事務官及其職務
監督長官6人,檢察官偵辦該案期間,實質進行各項偵查作為,依偵查所得事證適用當時
相關法令見解,認為臺南市政府核准業者申請使用執照變更屬於工務局職掌,尚非陳宗彥
職務上行為,且變更使用執照過程也未涉不法,未達發動傳喚或訊問被告門檻,認無傳喚
或訊問被告之必要,綜合卷內事證做成簽結決定,其後依流程逐層送核,經時任檢察長張
文政核准後結案,核屬檢察官依其法定職權偵查犯罪認事用法之核心判斷事項,檢視其過
程認符合相關法令,尚難逕認其有何具體違失,且案件辦理期間迄結案,均查無長官或外
力介入、干涉而包庇特定被告或放水之情事。另依前檢察官張婉寧陳述,亦無違反檢察機
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8點規定,難認其未就陳宗彥是否涉及行政責任函請
陳宗彥當時服務機關臺南市政府依權責處理有何違失。
(四)臺南地檢署係依法將已歸檔之案卷提供與法院:臺南地檢署於案件辦理完畢後整卷
歸檔,將上述相關偵查案件及通訊監察案件卷宗,於106年1月24日前陸續完成歸檔作業程
序而放置在臺南地檢署檔案室中保管,依檔案法、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機關檔案管理
作業手冊辦理案卷保存或檢調。臺南高分院審理因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自訴被告陳
○○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案件(下稱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自訴案),檢調臺南地檢
署之妨害風化全案卷宗及通訊監察卷宗,依上開規定發函臺南地檢署調用檔案,經臺南地
檢署權責長官即書記官長核准後,由檔案管理人員依上開規定檢取及提供檔案予臺南高分
院,尚屬有據。
(五)相關偵查案件及通訊監察案件卷宗提供法院後之使用情形:為查明上述涉及個人隱
私及通訊監察內容等資料,是否遭檢察機關外洩之疑慮,經訪談相關案件承辦檢察官林仲
斌及前檢察官張婉寧、襄助偵辦之檢察事務官、配股書記官及臺南地檢署先後檔案室股長
等人,並調取臺南地檢署歸檔簿及調借檔案電腦紀錄表等資料互核查證結果,相關偵查案
件及通訊監察案件之卷宗於106年1月24日前已完成歸檔作業程序而放置在臺南地檢署檔案
室中保管,亦無未經正常程序調取歸檔卷證之情形。依據上述偵查案件及通訊監察案件之
卷宗歸檔後之調借檔案電腦紀錄表所示卷宗閱卷使用情形,細究上述被公開之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截圖、案件簽呈、通訊監察譯文及對陳宗彥行動電話聲請通訊監察及續監理由等資
料原各所編入之案件卷宗,僅有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自訴案中法院同時調卷取得,
並由自訴代理人、被告及其辯護人等雙方聲請閱卷、影印或取得電子卷證使用。故無法排
除參與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自訴案之雙方當事人及其委任之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
曾經接觸相關偵查資料者有洩漏上述偵查資料之可能性。
三、調查認定之事實
(一)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案件(103年度他字第
1852號)之立案、移交及結案時程
編號
時 間
事 件 概 述
1
100年9月15日
臺南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3129號邱某貪污案件由黑金組圓股檢察官林仲斌(現為臺高檢署
檢察官)指揮偵辦。
2
100年10月13日
向法院聲請監聽獲准開始監察。
3
102年1月20日
向法院聲請監聽陳宗彥獲准開始監察。
4
102年2月18日
向法院聲請對陳宗彥續監及擴線聲請監聽陳宗彥另一行動電話號碼獲准開始監察。
5
102年3月11日
100年度他字第3129號邱某貪污案件查無不法簽結。另簽分102年他字第1135號「阿狗」瀆
職案續辦(102年3月22日分案),並持續監聽陳宗彥。
6
102年5月10日
向法院陳報對陳宗彥監聽下線,102年5月13日分陳檢字案件,102年5月16日請法院通訊監
察結束時暫不通知受監察人。
7
102年9月5日
圓股檢察官林仲斌任滿2年離開黑金組,轉國土組,帶案繼續偵辦102年他字第1135號瀆職
案件。
8
102年12月19日
圓股林仲斌檢察官執行102年他字第1135號瀆職案件,搜索並聲押連○、王○瑋、林○伶
等酒店業者獲准。
9
102年12月23日
簽分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妨害風化案件偵辦,被告為連○、王○瑋、林○伶及吳○全等
4人。
10
103年4月14日
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妨害風化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同時簽分被告陳宗彥、連○、王
○瑋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案件,103年4月15日分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案件偵辦。
11
103年5月6日
法院依法通知陳宗彥受通訊監察。
12
103年9月3日
圓股檢察官林仲斌調升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圓股未結案件全部移由義股檢察官張婉寧
(現為臺南地院法官)續辦。
13
104年9月2日
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被告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案件,由前檢察官張婉寧
103年8月31日擬具簽呈以查無不法經檢察長核准結案。
檢察官林仲斌前已就王○瑋及陳宗彥等人實施多次通訊監察,嗣檢察官年度職務異動,考
量個案進度、案情複雜及熟悉程度等因素,帶本案及其他複雜度相似之案件至國土組續辦
,並接續執行搜索、聲押等偵查作為,繼而就王○瑋等人提起公訴,為續行蒐集被告陳宗
彥等人是否涉犯貪瀆之事證,乃分案辦理,嗣檢察官年度職務異動而調離臺南地檢署,因
該案尚未偵查終結,由襄閱主任檢察官考量該署調
去年高檢署就已經說陳宗彥的性招待行為並沒有不法了
現在檢察系統根本就是民眾黨開的
亂起訴一通
我呼籲台灣人民上街頭 高舉性招待無罪的標語
解救陳宗彥先生
保護台灣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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