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到底怎麼回事

作者: icem (越夜...)   2024-08-21 21:03:21
臺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跟大家說明誣告成立要件是完全虛構、捏造事實之惡意行為人
陳真的有發文,怎麼高去告他,形成誣告呢
更別說抄襲這件事,明明是學校說了算,一整個無言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976681/661783/1050867/post
誣告有那麼容易嗎?
發布日期: 112-03-28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8
資料點閱次數:29172
112年3月28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
一、主題: 誣告有那麼容易嗎?
二、議題發想
我們常常在訴訟中聽到一方對於另一方的主張或說法感到不滿時,就會脫口而出說對方是「
誣告」、「亂告」,但法律上所謂之「誣告罪」真的那麼容易成立嗎?一般民眾對此常常有
所誤解,以為只要對方「告不成」,對方就會因此成立「誣告罪」,但法律上對於誣告罪其
實有嚴格的認定標準。
(一)誣6警搜索偷名錶還PO文公審 毒犯法庭認罪已來不及
吳姓煙毒犯遭高雄市警方持搜索票到住處搜索,查扣安毒殘渣袋、吸食器等物,吳心生不滿
,竟誣陷6名員警竊取「豪利士」手錶,還PO文公審員警,嗆已向媒體爆料,但吳事後提不
出事證,在法庭坦承犯行,仍被橋頭地院依誣告罪,判10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31732
(二)反萊豬醫師蘇偉碩遭告發 反控陳時中誣告不起訴確定
醫師蘇偉碩反對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美國豬肉進口立場鮮明,2020年他因公開表示萊劑
毒性達搖頭丸250倍,遭衛福部告發涉犯散布食安謠言罪,去年6月獲檢方不起訴。蘇於是反
控時任衛福部長陳時中及食藥署長吳秀梅2人涉嫌誣告,上月獲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蘇不服
聲請再議遭台高檢駁回,陳、吳2人不起訴確定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043045
三、Q&A
問題一:我無辜被「亂告」浪費時間,是否可以反告對方誣告?
(一)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
(二)誣告罪之成立要件
1. 限於「刑事」、「懲戒」的糾紛,並且是向有權接受民眾的申告、並啟動刑事程序的公
務人員提出告訴,例如: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等。
2.需有誣告的故意,也就是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憑空捏造、虛構事實。
例如:明知道車禍後對方有留下來等警察到場,仍提告肇事逃逸、明知與對方僅有口頭糾紛
並無碰觸身體,仍對其提告傷害、明知道對方是單純拾獲手機之人,仍提告竊盜
問題二:提告遺失帳戶、支票竟然構成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一)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
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
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二) 所謂「未指定犯人」是指告訴人提出告訴時(通常是警察機關),說明了一個虛構的刑
事犯罪事實,也沒有具體指出犯罪行為人,但實際上並沒有這個人或這樣的犯罪行為發生。
例如:
1.明知道帳戶是交給(賣、出租)給別人,但因為擔心因此涉犯幫助詐欺罪,所以在警察詢問
帳戶去向時,向警察虛偽稱帳戶是遺失或是遭他人竊走
2.明知道支票沒有遺失,但因為不想支票被兌現,所以進行掛失止付,委由銀行轉報司法警
察機關協助偵查,誣告他人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嫌
3.一時好玩跟朋友打賭,向警察謊報友人遭綁架
四、結論
刑法上之「誣告罪」是為了避免有人濫用司法資源,把「提告」當作私人報復的手段,因而
導致司法審判權遭濫用及妨害,而司法的公正性也因此受到傷害,並同時會陷他人於刑事訴
追之危險,因而才有誣告罪之立法。但另一方面而言,提出告訴追查犯罪本來就是人民的訴
訟權益,因此在兩者間須找到平衡,亦即,誣告罪要處罰的是完全虛構、捏造事實之惡意行
為人。
因此,經歷長時間訴訟攻防後獲得勝訴或不起訴之一方,有時確會因為覺得不滿或冤枉而興
起要對對方提告「誣告」的念頭,但需要提醒民眾的是,法律只是道德的最後防線,並非解
決私怨或是情緒的工具,民眾主觀上認定的「亂告」往往與法律上認定的「誣告罪」有非常
大的距離,是否要因此再提告誣告又再次陷入訴訟糾紛,需要審慎思考。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嗨,各位為鼻孔叫屈的小草
: 我知道你們大多懶得看判決理由,又或者看不懂,所以幫你們整理如下
: 要批,就針對判決理由、逐字逐句、條理分明的批評
: 屁都看不懂,連最基本的查證都不會,就胡亂攻擊法官,實在有夠民粹
: 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2850-2519819-35355-151.html
: 1. 高虹安有沒有誣告?
: 甚麼是誣告?陳時奮明明說實話,鼻孔卻提告他加重誹謗,就是誣告
: 所以爭點在於,陳時奮指控高虹安論文抄襲,是真的嗎?
: 法院認定,是真的,高虹安的確有論文抄襲。理由如下:
: - 鼻孔涉嫌抄襲兩篇資策會的文獻,經比對,確實有大量圖片、文字內容一模一樣
: - 鼻孔主張自我抄襲(引用自己的著作),但資策會的文獻是數人合著,不是高自己的著作
: - 鼻孔引用辛辛那提學倫會副研究長Jane Strasser博士的電郵,主張學校認證自我抄襲
: 但是
: Strasser在電郵裡指出這僅是他們兩人的內部討論,只是個人意見,不代表校方立場
: Strasser的個人意見未考量資策會文獻是數人合著、著作權不屬於高虹安、高的論文另
: 有抄襲其他文獻等事實
: Strasser的個人意見與校方的「學生行為準則」第(B)(3)(d)條關於抄襲之規定相悖
: 所以法院依照自由心證原則,認定這篇郵件,不足採信為證據
: - 佐以高虹安論文確實大量引用資策會文獻且未引注的事實,可認定高虹安確實有抄襲
: - 結論:陳時奮說你抄襲,這是事實,你卻告他誹謗,屬於誣告
: 2. 高虹安是不是「故意」誣告?
: 高虹安是否明知自己論文抄襲,還告陳時奮加重誹謗?
: 是。理由如下:
: - 鼻孔主張她是信賴學倫會的郵件,認為自己確實沒有抄襲,所以不是故意誣告
: 但是
: Strasser已經表明這封郵件僅供內部討論,鼻孔你自己也知道
: 論文是你自己寫的,文中大量摘錄其他文獻的文字與圖片,又沒引注,你不可能不知情
: 鼻孔在東窗事發後,採取「擠牙膏」的方式補正引注,具體來說,就是被抓到一個,就
: 補上一個參考文獻,又被抓到一個,再補上一個參考文獻。顯然有「被發現後,再處理
: 」的僥倖心理
: 3. 高虹安是否意圖讓陳時奮受到刑事追訴?
: 是。理由如下:
: - 鼻孔在媒體前大張旗鼓地按鈴告人,法庭裡又偷偷撤告
: - 陳時奮指控鼻孔的原始論文抄襲,鼻孔卻是補正參考資料後,拿補正後的論文告人家
: 綜上,鼻孔顯然有意讓陳時奮受到無辜的刑事追訴
: 4. 量刑
: 10月,不給緩。理由如下:
: - 鼻孔把司法制度當作政治鬥爭的工具,等到遂其政治目的,又偷偷撤告,惡性很重
: - 鼻孔犯後態度不好,堅持不認錯 (好像貪污也是這樣齁,總是學不會)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