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助理需要迴避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1項6款 :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所以民意代表助理符合應迴避對象,
「原則」應迴避台南市政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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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1項1款「例外」規定: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所以如果是依採購法公告辦理的案件
就不用迴避
【議員助理擔任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可不可以標台南市府案件?】
第3條1項4款:
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以上也是需要迴避的對象,因此只有公職人員本身、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以上這些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才有迴避的問題。
那麼議員助理自然不在上面這些人裡面。
他開設公司擔任負責人也一樣可以標台南市府案件,除非今天該助理是用自然人身份來標,那就回歸到前面原則應迴避,但如果又符合第14條例外規定,那也還是可以標。
所以議員助理開的公司也可以競標台南市政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