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苛痞選舉補助款私用就是犯罪

作者: l42857 (~.~)   2024-08-26 15:26:5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53
第 41 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
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
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很明顯,
民眾堂推薦的候選人,
補助款依法只能回到民眾堂的法人帳戶上,
不能為候選人所私用。
今天苛痞直接挪用三分之二的政黨公款,
就是標準的掏空行為。
不是道德問題,
這是犯罪!
土城案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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