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限制出境出海,其實不需要先通知被告

作者: anomic24 (若彧)   2024-08-29 08:56:42
刑事訴訟法前幾年新修法的「限制出境、出海」強制處分,其實有兩種功能,除了可以作為
和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一樣替代羈押的手段之外,同時也可以是一種獨立的強制處分。
作為「獨立強制處分」的「限制出境、出海」,是「不用」先通知被告的,只要在六個月內
補通知就好,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
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
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
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案由及
觸犯之法條。
三、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及期間。
四、執行機關。
五、不服限制出境、
出海處分之救濟方法。
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前項書面至遲應於為限制出
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但於通知前已訊問被告者,應當庭告知,並付與前項之書面。
前項前段情形,被告於收受書面通知前獲知經限制出境、出海者,亦得請求交付第二項之書
面。
所以阿北真的可以出國試試看啊,看會不會被海關擋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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