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udd.gov.taipei/assets/5dpV7bVTunENFrYGzgNowo/attachs/08(二)臺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_110.pdf
第八條、在第三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使用
二、附規定允許使用
(三)人民團體
https://i.imgur.com/t9rmm2f.jpeg
所以看起來應該是可以解套的,但我不知道附規定是什麼規定~ 請有興趣的人繼續查下
去。
補充
第八條之一 在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內得為第三種住宅區規定及下列規
定之
使用:
一允許使用
(一)第十四組:人民團體。
https://i.imgur.com/FYy7Qph.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