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北檢凌晨提供媒體最新聲明

作者: win8719 (win8719)   2024-08-31 08:03:59
※ 引述《saviora (颶風之翼)》之銘言:
: 我法盲啦 想請教一點問題
: 1.關於有人提出柯文哲本來就可以直接走出去 這是根據哪個法律
: 2.話說約談不是可以談到24小時 且根據100條之3 有檢察官或法官許可可以夜間審訊
: 如果對方要休息 可以讓被審訊方在該地方休息
看這件事看起來就是
一開始檢方是用約談的方式請柯文哲過去的
所以才會有早上的那一幕還可以跟記者放話煽動小草的畫面出現
然後等到柯文哲想回家的時候
才出現逮捕這個詞
1、被告應即時訊問,並將羈押權交由法院行使:刑事訴訟法第93條(以下稱本條文)早於
民國56年修正時,即明定「被告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至遲不得逾24小時,
除認其有應羈押之情形外,於訊問畢後應即釋放或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本條文於
86年12月再次修正,明定檢察官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後聲請羈押之程序,以認有羈押人
犯之必要為前提,限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核辦,且法院於受理羈押
之聲請後,亦應即時訊問。由此可知,本條文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憲法上之基本人權及踐行
正當法律程序,由法院釐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無羈押之必要,或得採命具保、責付或限
制住居之替代措施,旨在避免過分侵害人民之人身自由。
https://tinyurl.com/27u5rg5a
出現拘提跟逮捕才會有一個24小時的時間限制
你接下來要聲押還是給他回去
然後這個時候律師才可以去申請
5.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
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
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不要夜間審巡變成隔日日間詢問
但是問不完就一定要聲押就是了
簡單來說一開始給你面子用約談~撕破臉了直接逮捕~開始準備聲押庭
對了大家都知道~柯文哲這個人最會問A扯B不回答問題的
所以拖這樣久我不意外
對了逮捕應該根據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
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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