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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
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檢方敢用貪污治罪偵辦,就是已經有金流、有對價關係
北檢偵訊之後一定直接開聲押庭
最快今天、明天檳榔就會羈押禁見
檳榔掰開屁眼咳三聲、翻開包皮檢查有無違禁品
獄警看到檳榔的屁眼,心裡在想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