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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錄來源︰FB 沈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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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轉錄內容︰
1.
明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我知道自己在簽名和指示)、
明知道自己違背特定法令而圖利(我知道違反都更相關法令)、
和明知道自己違法(我知道我犯了圖利罪)...
是三件不同的事情。本案聽起來是第二個。
2.
故意或明知都要存在於行為時。
亦即,明知是要在某個特定時間點,不是每個時間點知道都可以叫做明知。
比如說詐欺,一定是要在騙人的那個時候,不能是事後。我吃麵吃到一半才發現忘記帶錢,
不會叫做詐欺。
因此違背法令和下指令的時間點在本案至關重要。如果要討論不作為,那更麻煩了。
3.
我實在沒想到要解釋到這種地步......這還真的是法制教育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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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註、心得、想法︰
青鳥們最愛的法律教授+刑法專家Puma沈伯洋
最近一直有在FB開課 可以自己去看其他的課程
這次補習圖利罪成立要件「明知」+「故意」
窩不知道840%是煙霧彈法院裡面不重要
圖利要找的是明知(簽名同意的當下)違法的可能還去故意犯法
aka同意當下是否知道給20%獎勵容積有違法疑慮
事後才發現行為是違法圖利罪一樣沒辦法成立
政黑檢察官證據請找對 還有拜託嗆法官智障的來補習一下
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留言Puma搞不好會回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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