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40316 (v40316)》之銘言:
: 到現在還有人主張840%沒有違法
: 不過我們這群吃瓜鄉民
: 真的知道法律長怎樣嗎?
: 有沒有人能法普一下
: 什麼法第幾條
: 不要只會四則運算那種
: 感謝
至少先搞清楚獎勵制度吧...
前提上,容積獎勵、容積移轉等主要係為鼓勵營建公司善用既有空間,減少不必要的資源
浪費(無人使用、佔用)問題
例如: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
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
二、《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亦有提供相似的制度給參與建設的廠商,不過和這
次的麻煩相對無關。
而就立法意旨而言,為了「解決土地開發不足、公共服務機能不夠的問題」,才會制定這
種層疉機制
是按目前的情況觀察,恐怕已經過火(且無法解釋)了...
回到京華城爭議,得先研究審批過程是否確實符合對應要點
諸如「綠建築獎勵」、「智慧建築獎勵」及「耐震設計標章獎勵」,這些早已經把整個狀
況弄亂了,剪不斷理還亂,恐怕沒人願意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