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作者: Ahhhhaaaa (果汁肥宅)   2024-09-05 09:12:16
※ 引述《kuniok (不告訴你)》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時間: Tue Sep 3 22:13:08 2024
: 看一下今年都市發展局被監察院糾正後發的新聞稿
:
: https://www.udd.gov.taipei/events/fhqekzq-19876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
: 都發局說沒有啦你搞錯了我是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
:
: 而且"經本市都委會討論及審議確認,均符都市計畫法令程序"
:
: ====
: 事實上都市計畫法第24條也沒有說你可以給,阿苗也早就說了
: ====
:
: 真正的法源依據應該是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34-3
:
: → petshopboys: 台灣省施行細則可以套用在台北市? 172.241.250.176 09/03 22:44
: → petshopboys: 如果可以都發局都委會早引用了吧? 172.241.250.176 09/03 22:44
: → ccdg: 台灣省的法律?台北市是直轄市 118.232.21.202 09/03 22:47
: 推 chewie: 台灣省施行細則不太能用 畢竟是台灣省的法 123.192.169.20 09/03 22:52
: → chewie: 規 123.192.169.20 09/03 22:52
: → hommingwu: 台北市有自己的細則吧 42.79.189.250 09/04 04:36
都市計畫法 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所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是由內政部訂定的
>>本細則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以前的舊名是「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再依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的敘述,可以得知每個不同的都市計畫地區,
市政府都可以擬定細部計畫,所以就有了「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 156 地號第三
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109 年 11 月 16 日府都規字第
10931021581 號公告公開展覽。
上述這篇細部計畫就寫了560%,加上京華城自購的容積移轉、申請容積獎勵是怎麼來的。
再依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6條的敘述,找到「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
條例」,有以下規定:
第 三 章 商業區
第25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除了依循第十一章規範的容積獎勵以外,容積率上限確實就是560%。
第 十一 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
第79條: 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者,其容積率及高度得予放寬。
第80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容積率與高度得依下列規定放寬。
第80-1條 到 第80-5條,內容有點多:
https://i.imgur.com/3GrMGwP.png
基本上都是民國99年~100年時的市政府就已經訂定的法條,應該有不少建築取得過法條規
定的容積獎勵。
京華城的建築基地面積應該是16485平方公尺,提供30%捐地蓋公園、公園設施、偶戲博物
館,扣掉前述面積,剩餘的樓地板面積又提供20%作為公共停車空間,若要申請容積獎勵應
該是有辦法達到各種條件,光是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給的容積獎勵就不少了。
他們是依據上述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0條到第80-5條來申請,這點
在細部計畫案第15頁裡面也有提到:
第三種商業區(特)除本計畫說明書規定者外,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三種商業區有關規定,其餘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所以並不是外界所傳的「明明只是都市計畫案,卻用都更案的法規來給予獎勵」,都委會
開會討論時只是有人說參考都更容積獎勵辦法而已,實際上申請獎勵的京華城、以及受理
的臺北市政府,都寫了法源依據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如果申請的容積獎勵有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者有違反其他內政部的
法規,那就是交給法院判決的事情了,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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