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蔣萬安 於5月新聞說 絕不再發生

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2024-09-05 09:16:31
看到板上有人貼新聞
標題是:
"曝蔣萬安早幫柯背書沒圖利!黃國昌秀蔣市府聲明「京華城20%容積獎勵合法」"
https://www.storm.mg/article/5233367
看了標題
想說蔣萬安真的會幫柯文哲有無涉及圖利罪這種事專程來背書嗎?
結果看到新聞內文是這樣寫的: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聞稿:監察院提出市府核定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細部計畫修訂案
,不當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等三項獎勵項目,據
以核給20%容積獎勵糾正案,本細部計畫案係由京華城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提出申請修
訂,其變更計畫內容之合宜性、公益性、對價性、適法性等,經本市都委會討論及審議確認
,均符都市計畫法令程序。"
我如果沒有理解錯
都發局這段聲明所背書的對象
應該是指當時京華城拿到容積所走的法定程序吧?
那跟新聞標題所寫的
"曝蔣萬安早幫柯背書沒圖利"
真的是同一件事嗎?
再用關鍵字google
結果看到今年五月有兩則相關新聞
"京華城案獲20%容積獎勵遭糾正 蔣萬安:絕不再發生"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204493
"「類京華城」不再受理! 蔣萬安:新增容積獎勵回歸審議"
https://tw.nextapple.com/life/20240510/100251EDF9DF5F8421409A6165649BAA
再根據上面新聞找到:
臺北市都市計畫案件審議事項處理原則
https://tup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52BACFE789522E6&sms=7089D16CF0D3742
9&s=7685893E08607CC4
第三點 關於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涉及新增容積獎勵項目之案
件"
規定是
"容積獎勵應依法規、通案都市計畫規定辦理,故不予受理。 "
所以
以後容積獎勵都回歸法令辦理
不再接受這種自行創設的獎勵方案
應該沒理解錯誤吧?
結論:
整個看下來
實在看不出蔣萬安有針對柯現在的涉嫌圖利案表達背書之意啊?
看起來更像純粹是為當時本案有合行政程序規定這點在背書
那這個可以理解
因為本來就沒人質疑行政程序吧?
現在涉案在押的人
是因為被懷疑行賄或收賄或圖利吧?
(判決未確定前 請推定無罪)
而且從上述規定來看
京華城案很可能就是因為爭議大
連監察院都發文糾正了
才會讓蔣萬安在五月的新聞說出
"絕對不再有這樣的案子再度發生"
這樣的話
以上對相關新聞的理解不知道有沒有錯誤?
請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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