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01&flno=24
第 24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
京華城案基本上是以都市計畫法24條細則申請獎勵容積
現在有兩派
1.無法令依據
自創容積且超越商三容積560%上限(監察院)
代表超越1%也不行 但這也代表回購30%也不行的意思(就是無法超越商三容積率560%)
2.可以依都市計畫法24條給予容積獎勵
都市計畫法本就可以給予額外容積獎勵
只要評估公益性高於附近的外部成本就合理 Z>B
這兩個哪個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