蠢草現在把黃國昌說的話還有民眾黨那幾張圖卡當成神諭,開始四處在那邊洗「京華城20
%容積獎勵沒有違法」。
我就問一個問題,如果台北市政府可以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在細部計畫
內容給予容積獎勵的話,那麼為什麼當初京華城在細部計畫公展書要寫著「準用」都更容
積獎勵之規定?
蠢草一定不懂什麼「適用」、「準用」跟「類推適用」的差別吧?如果依法規想當然爾是
如此,那麼應該是「適用」。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因為有其類似性而可以比照辦理
,那麼應該「類推適用」。至於「準用」,則是立法者已經想好可以類推的情形,直接在
法律上規定什麼情形下可以準用哪個條文。
所以那個公展其實也寫錯了,那個不是準用而是類推適用,只有立法者可以決定什麼情形
要準用。但先不管這個,北市府既然說是準用,那就代表並不是「適用」,所以民眾黨那
套「法律上本來就可以」的邏輯就破了。 行政機關固然可以決定要不要類推適用,但得
要告訴大家,這個案子跟法定情形有什麼相似性而有類推的必要性,北市府有嗎?小草說
的出來嗎?為什麼這件非都更案可以類推都更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提細部計畫修改的
前提是要配合台北市分區計畫施行,但本案有嗎?京華城配合了什麼分區計畫?
這還只是第一層次的問題,就算這個層次過了,還得回答為什麼北市府為京華城創設出韌
性城市、智慧城市及移居城市這三個「全新」、「未曾使用過」的容積獎勵項目?就算過
得了第一層次,在第二層次中,北市府為京華城申請自提細部計畫中,量身訂做了三個獎
勵項目,幫京華城把容積獎勵灌好灌滿到20%有沒有圖利?
如果黃國昌、民眾黨、蠢草們那麼篤定,上面這些都沒有問題,那就建議柯文哲改變訴訟
策略,不要再那邊推說自己不知情了,說自己是坦蕩蕩、依法辦理不就好了?幹嘛東閃西
閃,一下說彭振聲自作主張蓋柯文哲的甲章,一下說自己是今年三月看新聞才知道的?然
後又說自己沒有都計專業,獎勵項目是都委會決定的。大聲勇敢說出來,柯文哲是依法指
示京華城案類推適用都更條例,並且依法給予30%容積移轉及20%容積獎勵,所以沒有圖
利。蠢草在外面洗再多文章,都還不如柯文哲自己在法庭這樣主張吧?
最後再問個問題,其實這個問題是黃國昌問的:「誰決定有沒有違法?」正常人會回答法
院,但蠢草可能會回答黃國昌。在本案中,承辦的公務員、包含都發局及法規會都曾提醒
有圖利的問題,監察院報告書說違法、把柯文哲無保請回的裁定也說違法,都不如黃國昌
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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