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相關

作者: sln5112 (Kousan)   2024-09-18 22:35:39
行政訴訟法第12條
第 12 條
I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II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想到昨天有網友討論相關條,簡言之就是柯有沒有圖利京華城要先通過行政法院審判,
才能證實柯有沒有圖利,講簡單點除非京華城被行政法院判違法才能接下圖利罪
表面上看好像可行,後來想想是滿口胡謅,首先當事人主體就不同
京華城和威京集團的合約和柯文哲有沒有違法是兩件事情
因為是北市府(公法人)和威京集團簽約(法人)此時只是柯文哲是北市府代表,
是他利用公務員身分(台北市長)做出違法行為,促成北市和威京的合約
柯文哲自己違法不影響京華城的後續進行
用個淺顯的例子講解,像是打國賠訴訟,被害人一定提起行政訴訟,去檢視
政府機關有無侵害人民的權利,但也不妨害被害人同時對侵權公務員當事人(個人身份)
提起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一定有只是差異在國賠如果成立政府責任機關就要賠錢,
就算不成立國賠,只是機關不用賠錢不妨礙被害人和公務員討錢)
最後我想說的是,檢方只要查明柯文哲有沒有違背法令給予威京集團不法利益就行
至於京華城後續要不要檢視合約亦或是停工那也是和蔣市府的事情,
並不用等到要證明當初合約有問題才能讓柯文哲入罪,
正好相反,反而是如果證實柯有罪,北市政府後續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行政契約
(因為就算現在知道違法貿然解約會吃上違約金相關問題)
而且沈慶京就已經得到行政處份上的利益,他才傻了要去找行政法院去驗證,
更何況沈慶京現在也沒提起行政訴訟,自然也無須適用行政訴訟法1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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