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wyer94 (背包客)》之銘言:
: 死刑是違憲的,也就是當初國家用了不人道,違反憲法的刑罰,處死死刑犯
: 現在看起來會宣告違憲,像鄭傑、陳進興這些死刑犯的家屬,或許也有權利主張要國賠了吧
其實很難啦
就好像是現在
法務部長拒絕簽死刑令執行死刑
那些死刑犯不就得乖乖待在監獄之中
他們能假釋嗎?
不行
那他們的判決是無假釋無期徒刑嗎?
也不是
那我國法律有無假釋無期徒刑的刑罰嗎?
無假釋無期徒刑有法源依據嗎?
我印象中都沒有
如果死刑可以扯到憲法的生命權
那這種實質上的無假釋無期徒刑能不能扯到憲法的自由權呢?
一個沒有法源依據(立法),也不在判決書上的刑罰(司法)
只因為法務部長不簽死刑令
就讓犯人接受永無止盡的監禁
請問,這個算是符合人權的表現嗎?
或者我該問,這是合法的狀況嗎?
即便如此
也沒有任何人需要因此負責
犯人與其家屬也沒有拿到任何賠償
裝死
就是這群人的態度
沒人要去在這種事情上較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