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法警小草:現在金錢是違禁品嗎?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24-09-22 06:06:12
笑死!這位自稱前警察人士顯然是沒有修過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
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
、扣押。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
,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及刑法第 38 條規定
得扣押之物包含:
1.可為證據之物
2.違禁物
3.犯罪工具
4.犯罪所得
5.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保全追徵)
違禁物不過是其中之一種,小草顯然是不讀書才會鬧這種笑話
※ 引述《oscarwu3041 (小羽毛)》之銘言:
: https://youtu.be/VcxYJlhrlfs?si=jGKLDC_QTuWIXElX
: 昨天晚上民眾黨在台南的夜市開講
: 然後有一位小草高先生
: 自稱在新北市當過警察、也幹過法警
: 說他是讀過法律的
: 1.
: 他一上台先反問台下小草:
: 「市長知道違法會蓋章嗎?」
: (台下:不會!)
: 然後又問:「你檢察官是不是知道違法才蓋章?」
: 2.
: 接著又說:「你去他家搜索拿到錢,難道現在金錢是違禁品嗎?搜到錢可以聲押嗎?」
: 然後又很氣憤的說:「那些印鈔票的,是不是要關起來?」
: 3.
: 最後他提到他看過柯文哲到學校演講,回答學生問題的影片
: 他認為阿北「思想邏輯這麼清楚」的人,他會知道現在蓋的章是違法的,然後還蓋下去嗎?
: 大家怎麼看這位小草的肺腑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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