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雲林縣議長 黃凱 起訴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0-18 18:25:34
※ 引述《Rrrxddd (有噴 nlnlOeO RR )》之銘言:
: 餓死抬頭
: 新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處偵辦雲林縣議長黃凱涉賄案,查出黃凱護航國金能源公
: 司並成立人頭公司收賄,暗助業者取得電業執照,黃凱繳回犯罪所得1480萬元,新北地檢
: 署今(18)日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黃凱等9人。
: 幫補充個
: 板上沒有相關文章
: 無黨籍議長黃凱
: 今天被起訴了
: 塔綠班浮木再+1
: 不知道還有多少未爆彈還沒被挖掘
按照起訴書摘要(來自其新聞稿)的說法:
李○勲、連○○、劉○○、賴○○等人於109年間,為使國○公司、睿○公司優先取得雲
林縣台西鄉、口湖鄉建置太陽能光電案場之地方政府機關同意函,李○勲於109年2月間聯
繫時任議員黃○,約定自國○公司、睿○公司給付受託開發廠商立○公司之開發費用中,
撥付5,000萬元及900萬元賄款,作為黃○替國○公司及睿○公司向雲林縣政府關切案場申
設進度及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同意函等行為之對價。黃○則分別以陳○○、王○○作為人
頭設立○和公司、○承公司,並與立○公司簽立服務契約以掩飾收賄犯行。嗣黃○向建設
處長李○興請託、關說,及多次聯繫李○興催促申請進度,李○興因而多次向承辦人詢問
、關切國○公司、睿○公司案場設置進度並回報黃○,及將雲林縣政府內部秘密文件以
LINE傳送予黃○,黃○再將該等秘密以LINE轉傳予李○勲,李○勲隨即將系爭秘密轉傳至
LINE群組「台西社區」供劉○○等人知悉。雲林縣政府承辦人因受李○興指示而優先處理
上開案場文件,終使國○公司、睿○公司先後順利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之同意函,立○公
司遂分別開立面額為1,000萬元、180萬元、300萬元之支票交付黃○行賄,由黃○指示助
理周○○將支票存入○和公司及○承公司之銀行帳戶,用以租賃名車使用,及支應其信用
卡、私人開銷等而為洗錢行為。
檢察官審酌綠能產業為我國政府推動能源轉型之重要施政目標,李○興身為地方政府綠能
產業發展之主管官員,黃○為地方重要民意代表,均應堅守公務員清廉界線,促進綠能產
業公平健全發展;然黃○、李○興卻因一己之私而觸犯法律紅線,渠等行為實有不該。考
量黃○就所涉犯罪事實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1,480萬元,請求法院依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若黃○於審判中亦坦承犯行,則對黃○量
處適當之刑;而李○興高居雲林縣建設處處長要職,不思以身作則,反洩漏公務上機密,
雖坦承犯行,說詞卻避重就輕,難認犯後態度良好,請求法院對李○興量處不得易科罰金
之刑;另劉○○為綠能廠商之實際負責人,明知應透過合法管道申請同意函,然為加速國
○公司申辦流程,又為避免自身受牽連,竟輾轉透過立○公司行賄民意代表,以獲取自身
最大利益,並避免後續遭檢調追查之風險,其僥倖心態實不可取,且矢口否認犯行並推諉
卸責,犯後態度不佳,兼衡告劉○○行賄金額及因行賄後所得數億元利益,請求法院從重
量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300萬元。
黃凱、李俊興部分,地檢署沒有說建議處分之刑罰,而劉男(媒體沒有揭露其完整姓名)
部分則直接表明其內容
因此可能的情況是前兩員應會得到輕判,後者將受到重判。
而另一方面,目前另有說法
黃凱的兄長、「十大槍擊要犯」之一黃村日前病逝,黃凱希望能具保停押或無保請回,以
便能回家奔喪
不過在延長羈押聆訊中,法院是否願意接受這觀點,現階段尚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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