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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批綠憲法法庭
其中最離譜的是,對於在國會公然說謊的行政官員課予處罰在綠色大法官眼中竟然是違憲,
令人匪夷所思。
先來看看原本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
9.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黃國昌著眼之處即為此,25條第9項
判決違憲理由在判決文第三大項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關於質詢之規定
(七)第9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
,失其效力。
為此延伸而出的刑法第141-1條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判決理由
七、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違憲,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然後再來看看憲法賦予了立法院哪些職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
重要事項等職權。
上列列舉的權限當中,哪一條賦予了
立院有權決定受質詢者是否為虛偽陳述?
哪一條賦予了立院有權判刑?
從一開始黃國昌一直強調
釋字585條賦予了國會調查權
但不跟你說
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
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你想擴權沒問題,請在憲法賦予的範圍內搞
要跨越到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OK
那就修憲,讓憲法變成你想要的樣子
你說我們沒3/4怎麼修憲?
那就照憲法賦予的遊戲規則走
黃國昌避而不談的釋字585條後半
終究成為了國會職權行使法的死穴
黃國昌在臉書提及的
對公然說謊的官員呵護備至,對國會要行使的調查權處處刁難,這就是由民進黨組成的憲法
法庭。
還是那句老話
奉勸黃國昌好好面對釋字585號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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