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c1plus (廢柴聯盟盟主)
2024-10-26 15:46:16隨便 google 就知道的事情
一堆青鳥在喊要廢立委免責權
隨便查一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16
釋字第435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
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
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
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
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
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
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
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
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
行使偵審之權限。
果然青鳥讀書有罪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overnment-fundamental-rights/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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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源
言論免責權源自於英國,14到16世紀下議院議員,在院內提的議案或發表
的言論經常被行政機關控訴妨礙國王權力。幾經奮鬥後,在1688年的光榮
革命,於權利宣言中明示「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就議會內之言論
及告訴手續,為告訴或責問」[2]。
(三)免除的責任[3]
此制度讓立委在言論上不必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及不受「刑事追訴」,
而「行政責任」,只在立委違反議會自律規則[4]才要負責。
即使如此,還是要承擔「政治責任」,而政治責任和人民的「罷免權」有關
。罷免權是憲法賦予人民參政權的一種,如果認為立委在院內言論及表決不
當,仍可以由「原選區選舉人民」提起罷免案使立委負政治責任[5]。
二、言論及表決在立法院「院內」的範圍
原則上不是指立法院之「建築物或其附連圍繞土地」空間場所上的概念,而
是指在立法院內所舉行的「正式大會、臨時會、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等各
種會議[6]。也就是說,如果只是在建物或附連土地發言,但與執行職務無
關,就無法享有言論免責權
台灣就是被青鳥群這種感人智商一路拉到變爛的
現在覺得執政黨的屎都是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