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真的不懂大法官對行政方有利這種論述是哪來的
就攤開看今年的憲判字好了
憲判7
裁定 教育部函釋代理教師敘薪規定 違憲
不准教育部(聯合地方政府)任意壓低代理教師薪資
憲判6
裁定 考選部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身高規定違憲
不准考試院亂訂警消考試最低標準
憲判3
限縮侮辱公署罪和妨礙公務罪範圍
僅限真的妨礙公務執行 只是嘴巴辱罵獲罪機率大幅下降
這裡面有哪一個是對行政方有利的啊= =?
更往前翻各種行政機關自己亂訂的內規被宣告違憲的更是多有案例
實在是不懂大法官永遠站在對行政有力的一邊這種說法是哪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