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蹄
今早立院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
就『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國會行使職權之困境與未來」進行專題報告
,並備質詢
黃國昌於質詢時延續他上週的論調
在國會公然說謊的行政官員課予處罰在綠色大法官眼中竟然是違憲,令人匪夷所思。對公然
說謊的官員呵護備至,對國會要行使的調查權處處刁難。
憲法法庭對於條公務員若虛偽陳述,仍屬政治責任、無涉法律責任,若課以刑事責任就違憲
我們進一步來看憲法法庭是如何說明的
「藐視國會行為」就一般理解,應指被質詢人的行為具有輕蔑、無視或不尊重立法院的負面
意涵。立法委員質詢與行政首長答詢屬於政治行為,所涉內容亦屬於政治評價問題,最終均
須向民意負責。
質詢、答詢皆為政治行為,要負責的對象是民意,無涉法律責任。虛偽陳述衍生爭議屬政治
性爭議,應受民主問責,最嚴重可「去職」
藐視國會罪將官員的虛偽陳述當作犯罪行為,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已將政治行為與政
治責任變成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這並非適當且必要手段,也不符合刑罰最後手段性的要求
,因此判定違憲。
不少藍白粉不滿地表示
立院只是移送官員至法院
最終判定是否說謊的是法官
哪裡侵權?哪裡不遵守權力分立
沒錯,立院確實只是「移送」
但是這個「移送」怎麼來的
以黃國昌為首的人幾乎都避而不談
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透過院會舉手表決,嗯?
立法委員質詢與行政首長答詢屬於政治行為,所涉內容亦屬於政治評價問題,虛偽陳述衍生
爭議屬政治性爭議,應受民意問責
你官員明確說謊,自然會受到輿論抨擊
最嚴重就是去職
現在憲法法庭認為
立院將政治行為產生的爭議
要透過刑法去處罰
然後虛偽陳述判斷的標準ㄧ院會表決?
你說明明就是交由法院判決!
誰來移送?立院。
怎麼決定要移送?院會表決。
立委諸公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嗎?
有客觀事證來對照官員是否說謊嗎?
大法官不認同立院有這樣的權力、專業
等於大法官就是綠色、就是支持官員說謊?
有沒有人可以來幫我這法盲釋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