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保障參政權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所以陸配來台十年可以參政
但是民進黨現在是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卡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但是這就會造成法條矛盾
這個跟李慶安不同
因為有法條保障參政權
但是又有另一個法條卡陸配就職公務員
這矛盾就可以打行政訴訟了
這是潘朵拉的盒子
到時候法院就要判定到底兩岸看不國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