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李貞秀放棄中國籍的具體做法是什麼?

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   2024-11-10 16:05:59
※ 引述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之銘言:
:
:  
:  
: 順帶一提,過去曾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零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六號」行政判決作過相
: 關解釋,供參如下:
:  
: 關於入境本國定居之國民權利享有主體,通常雖以國籍為判斷因素,使具國籍之國民均得
: 享有此等基本權利。但此乃一般國家統治權及於領土全部範圍而為境內唯一主權主體之設
一般國民權利看國籍,是針對一般國家統治權及於領土全部範圍者
: 制情形。倘若國家領土因政治因素分裂由不同政權分治者,不同統治權之政治主體與其各
: 自憲政秩序規範均宣稱非其有效統治區域仍為其領土,且非有效統治區域內之人民,也係
: 其國民者,形成同一法律意義領土範圍內之單一人民,受不同政治主體及憲法同時宣稱而
: 具有複數國籍,而為複數政治主體之國民,在此同一領土不同政權分治下之政治現實,即
: 不能單純由其等憲法所宣稱之國籍與國民認定標準,決定各該憲法所保障之國民權利的權
如果是例如兩岸分治,同一法律定義領土內的人民受不同政權統治的狀況,就不能單純用國
籍作為認定標準
: 利主體範圍,亦即不能單仰賴國籍因素,尚須考量人民究竟生活長住何區域並受何政治主
: 體統治、實際受何等憲法秩序規範、對何政治主體可期待具有真摯之國家忠誠義務等,方
: 為其政治主體所統治與該憲法秩序下之實質國民,並才得享有各該憲法所保障之前述返鄉
這時候看得就是國民實際受什麼政權統治,受到什麼憲政管理
: 定居之國民權利。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兩岸分治同一領土現實下,本於上開考量,即另以
: 「是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聯繫因素,作為人民生活長住、所受政權統治、憲法秩序
: 規範與可期待盡忠誠義務而為實質國民之判斷標準,並藉此決定兩岸分治現實下,僅在臺
: 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臺灣地區人民,始得向我中華民國本於憲法所保障之國民權利,而為具
而在中華民國體制下,戶籍可作為實質的享受國民權利的判定標準以及同等權利請求
: 體之權利請求。而此,也符合我中華民國立法機關在落實國民權利相關立法時,本於國家
: 政治體制與統治權所及區域安全、區域內國民人口、行政與財稅等之承擔能力,所考量權
: 利主體即「國民」意涵之本旨。
:  
所以陸配只要沒有大陸戶籍,只有台灣戶籍,即可視為完全的國民
這個行政判決打臉政黑綠畜,怎麼辦
還要繼續卡就是到時候行政訴訟再輸一次
沒想到馬來西亞的外國人還比政黑綠畜清楚,綠畜真的要反省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