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委提修兩岸條例 中籍任公職 須提喪失

作者: Orisinal (http://orisinal.com)   2024-11-11 12:30:22
※ 引述《jfw616 (jj)》之銘言:
: 你怎會覺得沒有國籍的概念
: 其實提出喪失國籍證明只是把灰色地帶表明
: 因為中共確實不會發出喪失國籍證明給陸配
: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條例)第9-1條訂明,台灣
: 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 如果沒有國籍概念
: 你拿中共護照不就沒有違法的情況了
: 大陸地區護照是什麼?
這不叫灰色地帶,就說過台灣法律不把大陸人當外國人,憲法增修條文是叫大陸地區
為什麼會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是源於此
再說一次,大陸人不是外國人
所以很多手續都不是比照外國人辦理
你要拿關係條例9-1為根據出來說陸配等人士不能拿大陸護照,否則無法擔任公職
的規定,那是你的自由,但我馬上可以跟你說9-1條不是在規定陸配這種申請定居
的大陸地區人民的。
首先,9-1條是說領用護照,不是放棄國籍。就像我前面說過,因為大陸人根本不是
外國人,所以不會談國籍,而是講領用護照,要注意國籍跟護照已經有人說過是兩回事
了。但是實際上陸配也不可能因為定居台灣就能夠放棄護照,中國政府根本不承認
台灣地位,實際上以這個理由去申請放棄護照,中國根本不會許可。
其次,假使照你所說,根據9-1條,陸配不能擔任公職。問題在9-1條規定戶籍也得
註銷,那根本關係條例裡面定居的部分直接修改掉算了,照你這樣說根本沒有任何
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申請定居,那關係條例還放那麼多定居條件是搞笑嗎?
今天民進黨要推一視同仁,我沒意見,麻煩先改掉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好嗎?
要怎麼改我都贊同,改了之後再說一視同仁,可以嗎?不然增加什麼放棄國籍條款
只是作秀而已,大陸地區人民本來就不是外國人,充其量台灣政府也只能要求申請
人出具放棄證明,不過就是一張影印件,差別在哪?
順帶一提,外籍配偶四年可以拿到身份,陸配要不要也來一視同仁?現在還要等六年,
要不要改到四年拿身分?
說到底台灣政府越來越像中國政府,既要又要,既要陸配放棄國籍,又不要修法解決
法律體制上的問題,只能提出作秀的規定,實際上根本什麼也沒管控到。說難聽點,
要賣台還輪得到陸配嗎?統促黨裡面有哪位幹部是陸配嗎?中國給點善液就一堆台灣
人要去跪舔了,有沒有陸配根本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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