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61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五、本院的判斷:
(二)應適用的法令及法理的說明:
大陸地區在現行憲法政治意義
框架下,仍屬中華民國之領土,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而在
臺灣地區未設戶籍之大陸地區人民,名義上固然仍是具中
華民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僅非居住在我國政府統治權
所及地區。
而入境本國定居之國民權利享有主體,通常雖
以國籍為判斷因素,使具國籍之國民均得享有此等基本權
利。惟此乃一般國家統治權及於領土全部範圍而為境內唯
一主權主體之設制情形。
倘若國家領土因政治因素分裂由
不同政權分治者,不同統治權之政治主體與其各自憲政秩
序規範均宣稱非其有效統治區域仍為其領土,且非有效統
治區域內之人民,也屬其國民者,形成同一領土範圍內之
單一人民,受不同政治主體及憲法同時宣稱為其國民,使
之具有複數國籍,為複數政治主體之國民,在此等同一領
土不同政權分治下之政治現實下,即不能單純由其等憲法
所各自宣稱之國籍與國民認定標準,決定各該憲法所保障
之國民權利的權利主體範圍
沒錯,大陸人歸化後有複數國籍
但是因為兩岸國家分裂的狀況
所以不能單純用國籍去決定憲法保障的國民權利主體範圍
本於前開考量,另以「是否在臺灣
地區設有戶籍」為聯繫因素,作為人民生活長住、所受政
權統治、憲法秩序規範與可期待盡忠誠義務而為實質國民
之判斷標準,並藉此決定兩岸分治現實下,僅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之臺灣地區人民,始得向我中華民國本於憲法所
保障之國民權利,而為具體之權利請求。就此而言,也符
合我中華民國立法機關在落實國民權利相關立法時,本於
國家政治體制與統治權所及區域安全、區域內國民人口、
行政與財稅等之承擔能力,所考量權利主體即「國民」意
涵之本旨。
然後法官認為兩岸戶籍即可當作國籍
如果大陸人只有台灣戶籍沒有大陸戶籍
即可享有憲法保障的國民權利
可以進行相對應的具體之請求
你們真的要去查判決書
法官就從來不認為大陸人是外國人
就算去年民進黨特地廢函釋也一樣
陸委會一意孤行一定被法院打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