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件犯行嚴重程度不同,的確不能都判死刑,這樣就沒有輕重之分了。
但每個從死刑降階的案子都判無期,這樣沒有受害家屬能接受,社會上也沒人能接受。
問題在哪呢?問題就出在刑罰層次不夠多,不能準確對應犯行。
一逃死就無期這中間落差太大,沒人去補這個洞。
我認為「以眼還眼」是最好的補土,否則國家刑罰無法符合人民期待時,「私刑正義」
反而會開始流行也說不定。
以這次逃死的陳彥翔為例,用汽油燒人還燒死八人,還是直系血親。讓他也接受被汽油燒
,能否活下來就給上帝決定。這也符合政府沒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的主張,因為是上帝
選擇的。
燒完之後我們再來談悔意教化是更恰當,而非現行制度先說有悔意而後減輕刑責,
這完全是打假球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