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uid1121 (小雞雞)》之銘言:
: ※ 引述《Pietro (特務P)》之銘言:
: : 1.轉錄網址︰
: :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9jEbdgakJ/
: 就 陳智菡澄清說明的第1,2點
: 1.木可公司去年選舉後期製作「#競選小物」販售,屬於商業行為,非 #政治獻金
: 2.木可公司販賣競選小物則不同,屬於一般民間公司的販賣行為
: 根據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資料: https://i.imgur.com/07NDIh1.png
: 柯文哲政治獻金支付木可公司的「製作競選物品」3筆金額總計$9,500,000元
: 2023年7月20日 2,500,000
: 2023年10月20日 2,500,000
: 2024年1月5日 4,500,000
: 所以 陳智菡需不需要解釋一下
: 民眾黨用政治獻金支付木可公司的950萬競選小物 是否屬商業行為?
: 怎總是 讓我感覺怪怪的?
: 大家怎麼看呢?
我覺得比較誇張的是
民眾黨用政治獻金950萬給木可,請木可製作"競選小物",到這邊都合理
但是製作好的小物竟然是木可拿來販賣,然後錢入到木可,屬商業行為???
木可先進帳民眾黨政治獻金950萬製作小物,然後再把小物賣掉再進帳XXX萬
民眾黨: 木可您好,950萬給您,請幫我製作小物
做好的小物不用給我,您直接當一般公司商業行為賣掉就可以。
這到底什麼邏輯? 做好的小物不就應該是民眾黨自己賣才對?
到底是我誤會了還是? 這一段邏輯怪到我每次都會腦筋打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