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結果今天修法又違憲的機率有多高?

作者: Mimmature (Musicians Immature)   2024-12-20 22:19:35
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要求附上身分證影本之違憲聲明
我們對於立法院通過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深表關切。
該修法要求罷免連署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此舉嚴重侵害人民的憲法基本權利,
特此聲明如下:
一、違反憲法保障的參政權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人民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的權利。
罷免權作為人民參政權的重要表現之一,應受到高度保障。
‧ 修法要求連署附上身分證影本,顯然增加了參與罷免連署的程序障礙,
讓人民行使罷免權的便利性受到限制。
‧ 此舉形同提高罷免門檻,實質削弱人民透過民主程序表達意見的權利,
違反憲法第17條的精神。
二、侵犯人民隱私權與個資保護權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
人民享有隱私權,並受相關法律保障。
要求附上身分證影本涉及個人敏感資訊,
包括身分證號、住址等,增加個資外洩風險。
‧ 在當前資訊安全問題嚴重的情況下,
政府未提出充分的保護機制,
強制要求提交身分證影本,顯然未能盡到保障人民隱私的責任。
三、可能造成寒蟬效應,阻礙言論自由
‧ 修法實施後,人民若因擔心個人資料外洩或政治立場被公開,
可能選擇不參與罷免連署,進而削弱言論自由的行使空間。
‧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此修法雖名為「強化罷免程序真實性」,
但實際效果可能使人民因恐懼而自我審查,構成言論自由的間接侵害。
四、不符合比例原則
‧ 根據憲法學中的比例原則,
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措施必須符合「適當性」、「必要性」與「衡量性」三大要件。
‧ 適當性:雖然附上身分證影本有助於確認連署真實性,但並非唯一手段。
‧ 必要性:已有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資料驗證機制,並無必要額外強制提供身分證影本。
‧ 衡量性:該措施對人民隱私權及參政權的侵害遠大於其追求的公共利益。
五、呼籲撤銷或修正該法案
我們強烈呼籲立法院立即檢討並撤銷或修正該法案。
應採用更合理且合憲的方式,例如:
1. 僅要求提供姓名及身分證號碼作為身分驗證依據。
2. 加強連署資料的保密措施,避免個資外洩。
3. 保障人民的罷免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阻礙其正當行使。
結論
要求罷免連署附上身分證影本之修法,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所保障的參政權、隱私權及言
論自由,
且不符合比例原則,應立即撤回或修正。
我們呼籲全體國人關注此事,共同維護民主機制與憲法基本權利。
我們 = chatgpt
如果這次的修法又違憲的話
今年是不是會被寫入史記裡面
被未來持續笑幾百年?
有沒有人試著製作黃國昌跟傅崑萁的永久保存相片跟影片
這樣未來人上課的時候就不用笑畫家的自畫像
可以對著本人笑
三井負責投外線 違憲交給黃國昌、傅崑萁
內線交給...
不過現在批踢踢應該沒人知道這個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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