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lion: 210萬是政治獻金,有申報的 114.32.244.1 12/28 02:04
→ Malion: 那個推推論相信的人邏輯一定不好 114.32.244.1 12/28 02:05
真的,讀書一點都不犯法好嗎?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八號刑事判決「所稱該筆金錢係「政治獻金」,及辜
成允、辜仲諒假借「佣金」之名,均係避重就輕之詞,該筆金錢實係前揭行為之對價,而
為賄賂無訛。」,最高法院在扁案對「政治獻金」實質認定有「對價」即屬賄絡。
立委集體貪污案中,時代力量主席徐永明及國民黨立委陳超明均辯稱「政治獻金」,但台
北地方法院一○九年度原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陳超明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
賂犯意…李恒隆當場承前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交付梁文一五十萬元現金,且稱會找公司捐
一百萬元至陳超明之政治獻金專戶…匯款一百萬元入陳超明政治獻金專戶後…同日下午告
知陳超明:李恒隆已經透過捐贈政治獻金之方式交付一百萬元賄賂。」。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435 號刑事判決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賄賂
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亦即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即已成立。而行賄者
與公務員為逃避刑責,往往假借餽贈、酬謝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變相授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或利用時間之間隔,於事前或事後授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掩人耳目。故是
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從實質上就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
、雙方授受金錢、財物或利益之種類、價額、交付之時間與真正原因等客觀情形綜合加以
審酌,不能僅憑當事人所供述形式上授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原因,或授受之時間係在公務
員所為職務上行為之前或之後,作為判斷是否具有對價關係之依據。從而公務員所收受之
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若與職務上應為之特定行為之間具有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者,
縱係假借餽贈、酬謝、借貸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其職務無關而無
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以及所交付或不正利益之價值,與該他人因公務員
職務上之行為所獲得之利益之價值是否相當,俱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