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平心而論,北檢這次搞得有夠難看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24-12-28 01:56:06
前面就已經打臉過小草,怎麼還是有人執迷不悟啊!
來來來,既然你們這麼喜歡被打臉,那我就來打臉你們
看清楚了沒,什麼叫101 年9月1日後之不詳時地,交付違背職務之對價3 萬元予
徐良吉等情,這跟起訴書所載沈慶京則指派秘書自111年9月20日起至10月17日止,
自沈慶京帳戶提領1600萬現金,於111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日間之某時地,將1600萬
中的1500萬現金,親自交付予柯文哲,柯文哲則親自收受上開現金,再於不詳時、地交
由許芷瑜保管。有什麼不同?重點是你要證明有交付或收受的行為,跟時間地點一
點關係都沒有好嘛!
一堆沒有實務經驗的法盲抓不到重點耶直在那邊跳針時地物,真的以為自己是最高法法官
啦!別笑死人了好嗎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貳、上訴駁回(即黃文哲、林黃財、徐良吉)部分
.........
⒋原判決於事實欄認定林靜宜係於101 年9月1日後之不詳時地
,交付違背職務之對價3 萬元予徐良吉等情,然林靜宜就其
所交付對價之金額、時間及地點、有無他人陪同,前後所述
有重大矛盾、歧異,並與其他共犯陳述不符,其所為證言顯
有重大瑕疵,自不得作為不利於徐良吉之證據。
.........
⒌原判決依憑林靜宜等人於調查站、偵訊、審理中之證述,認
定:林黃財、林靜宜為便於陳文君休假期間,第三海巡隊仍
有內應人員得以洩漏勤務資訊,且為避免向「閩獅漁」船隊
索賄之事全由黃文哲、陳文君方面主導,經林黃財、林靜宜
商議後,於101 年6、7月間,復邀集有犯意聯絡之徐良吉參
與,由徐良吉亦負責取得第三海巡隊之勤務資訊,並約定以
六合彩明牌為代號,通知林靜宜或林黃財(亦即如聯絡不上
林靜宜時,則轉知林黃財與林靜宜聯絡),再由林靜宜轉知
大陸地區漁民蔡建興,徐良吉可從中分得3 萬元之對價等情
(見原判決第35至36頁);又綜合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通訊
監察譯文、林靜宜於第一審之證述、徐良吉於偵查中之部分
自白、林黃財及林靜宜證述關於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所提及之
數字真義等證據資料,因而認定徐良吉有本案對於違背職務
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犯行等旨;並指駁徐良吉辯稱:①其與
林靜宜在上開通訊譯文中所稱之號碼為六合彩簽賭,或係向
林靜宜報明牌云云;②其並未與林靜宜等人有所謀議云云;
③不能排除共同被告林靜宜、林黃財等人因債務糾紛心生怨
懟而故意誣陷其之可能云云,均係如何不足採信;及說明:
①徐良吉之辯護人辯稱:徐良吉與林靜宜之通話譯文,並無
提及第三海巡隊之勤務表內容,且徐良吉與林靜宜、林黃財
、莊進義等人於通訊監察譯文所提及之明牌數字,與第三海
巡隊同期間勤務班表無一相符等語,如何不足以憑此而為有
利於徐良吉之認定;②徐良吉雖有提供第三海巡隊勤務資訊
予林靜宜之行為,然其係以電話聯繫方式直接表明適宜越界
捕魚之時段,並非將整張勤務表直接影印遞交林靜宜,是以
林靜宜所能知悉者僅為巡防勤務資訊之片段,而無從掌握各
該海巡隊員於特定期間內之輪值情形,則林靜宜自有可能不
知101年8月19日徐良吉是否確在艦艇上執勤並驅逐大陸籍漁
船。至於蔡建興所屬「閩獅漁」船隊在該段合作期間內,雖
仍遭受第三海巡隊人員驅離追趕,惟此尚無從排除部分大陸
地區漁民不予理會林靜宜所傳遞勤務訊息而自行越界捕魚之
可能,自不能僅因蔡建興曾向林靜宜抱怨遭到海巡船艇高速
追趕一事,逕予推論林靜宜所述經由徐良吉輾轉提供巡防勤
務訊息予大陸地區漁民之說詞不足採信;③林靜宜證述徐良
吉與其交付賄款之過程,及與徐良吉間借貸之金額;林黃財
證述何人邀集徐良吉參與等細節,雖稍有歧異,惟此係因敘
述詳簡不一所致,然其等前後證述邀集徐良吉參與本件犯行
之重點則始終一致,自得予以採信等旨(見原判決第35至45
、52至53頁)。所為論述、指駁,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
且已就徐良吉上訴意旨㈢⒈、⒉、⒋所指各項,詳為論述及
說明,核與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尚無不合,並無違背法令
之處。又徐良吉於101年8月16日執行勤務、17日係輪休等情
,有第三海巡隊105 年12月29日函及其函附之勤務分配表附
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207 頁),原判決認101年8月17日徐
良吉確有巡邏勤務云云,縱有違失,惟除去此部分,對於結
果並不生影響。因原判決依憑101年8月1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即附表一編號10之譯文及林靜宜等人之證述,亦足認定為便
於陳文君休假期間,第三海巡隊仍有內應人員得以洩漏勤務
資訊,而找徐良吉參與等情,是此部分之函文尚不足為徐良
吉有利之認定,至於徐良吉上訴意旨㈢⒊其他部分,仍執陳
詞再為事實上之爭辯,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引述《tigotigo5566 (鐵劍5566)》之銘言:
: 拎北一直覺得
: 政治立場歸政治立場
: 你一個司法人員
: 負責代表國家依法起訴罪犯的角色
: 提出來的起訴書 犯罪證據應該具體明確
: 再不然犯罪的人事時地物應該清清楚楚
: 比如說 A於2024年12月28日收受B的現金1000萬元,有監視器畫面、證人C證言為證…..之類的
: 啊某時某地到底是三小啦
: 那是能出現在起訴書的東西嗎?
: 要不要乾脆說是觀落陰的時候好兄弟告訴你柯文哲有收錢?
: 笑死人了。
: 為了搞一個柯文哲,
: 把司法威信放在地上踐踏,
: 司法機關前面的天秤標誌在哭了啦。
: 要是找不到證據你繼續押柯文哲慢慢偵辦就算了。
: 都要起訴了,物證就是excel,也沒像鄭文燦一樣搜出現金,金流到哪裡也不知道。
: 搞成這樣真的有夠難看。
: 可憐哪。
: 接下來的發展,柯文哲大概就要被塑造成綠色恐怖的受害者了。
: 要這樣搞你還不如直接宣布戒嚴,
: 反正司法威信也蕩然無存了。
: 嘻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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