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24-12-29 01:14:10※ 引述《tty0102 (酒精)》之銘言:
: https://youtu.be/0y7tGdEm4Ag?si=0AaZQswsOrRhisKM
: 如題,不禮貌鄉民團最新影片是針對朱亞虎
: 認罪這件事,有提到朱亞虎認罪可能是非自
: 願或對法律常識不足,還有210萬是捐給民
: 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不犯法,請問這樣的說法
: 到底站不站得住腳?
原本以為是常識,不需要說明的東西。
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賄賂罪的設計上,並沒有直接列舉「什麼名義的錢是賄賂」,而
是概括性稱「不正利益」。
實務上不正利益的判斷取決于對價性。畢竟錢的名目百百種,實際上也根本不可能會有人
主動說自己這筆錢是「賄賂」吧。不管你說是貨款、勞務報酬、捐款或政治獻金,其實都
不重要,只要與違背職務行為間具對價性就會屬於不正利益。
這個不正利益也不限於金錢,可能你相對也給我一些好處,或是給車、給房、給性招待,
或假設我是開銀行好了,我給你一個無擔保的零利率超高額貸款,這都算是利益的一種。
那你說匯款到柯文哲有實質掌控權的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算不算一種利益?這個帳戶後續
還與柯文哲的選舉掛勾,換言之,對於柯文哲的選舉是有直接幫助的,這樣當然也算是一
種「利益」。
再者,如果不正利益是金錢的話,收受亦不以本人為限,否則大家都用人頭帳戶收錢不就
好了?
如果匯給民眾黨的政治獻金這種說法可以成立,陳超明、徐永明就不會有罪了。
黃國昌或民眾黨人會不知道嗎?我覺得他肯定知道啦,但他還是要唬爛支持者說,210萬名
目上是政治獻金不可能是賄賂喔。
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