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qoo4628802: 所以說了,台灣貪污圖利永遠都是有附 61.230.219.174 12/31 03:45
→ qoo4628802: 上金流證據,你查不到金流就別跟我說 61.230.219.174 12/31 03:45
→ qoo4628802: 汪檢附了什麼證據,都是次等的。怎麼 61.230.219.174 12/31 03:45
→ qoo4628802: 法院助理的邏輯還這麼差啊 61.230.219.174 12/31 03:45
→ OswaltRoy: 蟾蜍青鳥找不到法律依據只好拿這些沒說 223.139.134.239 12/31 03:45
→ OswaltRoy: 服力的東西出來講 就不要到時候立法院 223.139.134.239 12/31 03:45
→ OswaltRoy: 直接立法規定excel不能當證據 看你們還 223.139.134.239 12/31 03:45
→ OswaltRoy: 怎麼拗 別忘了你們在立法院沒贏過呢 223.139.134.239 12/31 03:45
雜草看不懂法條還在跳針
看看高虹被判貪汙詐取立院財物的案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矚重訴 字第 1 號
刑事判決)
被告辯護人抗辯EXCEL內容不實,無證據能力,結果法院怎麼說?
㈤觀諸上開收支帳大致上均按時序連續記載被告黃惠玟、陳奐宇及被告王郁文就各自保
管零用金之收支日期、項目及收支金額,並經共同被告黃惠玟彙整,又上開每月薪資作帳
資料亦均按月連續記載助理之「加班費」、「當月薪資(表帳)」、「實際薪資」、「應退
款」及「獎金」等項目及其金額,足見上開收支帳、薪資作帳資料之內容,乃係共同被告
黃惠玟及被告王郁文各依其等高虹安立委辦公室行政主任及公關主任之身分,於通常業務
過程,不間斷、持續而有規律所為之記載或經共同被告黃惠玟所為之彙整,並皆交予被告
高虹安核閱其正確性。況上開收支帳復有零用金收據資料夾內之收據、送貨單、消費證明
、發票、交易明細、證明單、匯款申請書、銷貨明細、車票影本等付款證明文件可佐(見
他卷四第361至456頁,卷五第3至198、201至223、231至233頁),且上開收支帳及每月薪
資作帳資料均與共同被告黃惠玟分別與共同被告陳奐宇、被告王郁文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見他卷六第114至116、163至165、392至395、442至445、536至538、693、695至697頁
,卷七第72至73、106至109、120、130至131、146、175至176、195至196、210至212、
222、245、284至285、313至316頁),得以相互勾稽,具一定之準確性。再共同被告黃惠
玟及被告王郁文於完成該等記載或彙整之際,當不可能預見日後可能被提供作為證據,而
難認有何預見日後可能提供作為訴訟上證據之不實登載動機,是其虛偽記載之可能性甚微
,更無證據可證業遭事後編輯修改。準此,上開文書資料係由被告王郁文製作及共同被告
黃惠玟製作、彙整,且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紀錄文書,復查無顯不可信
之情況,怞D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㈥至於被告高虹安之辯護人辯稱:零用金支出帳存有諸多錯誤,應不具證據能力等語(
見院卷十第90頁),惟此核屬證明力高低之問題,與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無涉,併予
說明。
人家法官就跟你說了,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159-4的可信性,這些電子紀錄就具有證據
能力,得以其記載內容來做為證據,不需要每一筆都有金流,因為那是證明力的問題,
不是證據能力,而且其使用方式就使以其電子紀錄內容作為供述證據來證明金流的,
小草不讀書,天天在那邊胡扯一通,還真的以為自己是大法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