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還在跳針EXCEL不能當證據的通通進來啦!

作者: cc1plus (廢柴聯盟盟主)   2024-12-31 08:29:35
有一種叫自證己罪啦,你引的文章剛好證明了
並不能只靠 excel 就定別人的罪,而是要看這個 excel file 內記載的東西
是什麼,是不是有事實發生依據
簡單的說,檢警抄到帳冊並不能拿帳冊定別人的罪
因為犯罪集團的帳冊也可能會摻毒,尤其是那種某些跟明顯跟
別人不一樣的記錄
帳冊最重要的功能是讓檢警能夠尋線找出上下游關係或是其他可以定罪的
證據
同理 excel file 也是類似的功能
結果今天青鳥論證都是 excel file 可以當證據
這智商我覺得你們還是自己找個地方建國好了,不要當台灣是自己的國家
笨蛋教出來的都是笨蛋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今天不跟你談法條,反正你也聽不懂,我直接引最高法院的判決給你看啦!
: 看看到底是誰不懂法律?
: 我隨便查查就這麼多個以EXCEL表資料作為供述證據的有罪判決
: 你還要跳針EXCEL不能當證據?當自己是大法官是不?
: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466 號刑事判決
: 次查原判決係綜合陳
: 振達、賴怡君、謝詩涵、江崇瑋、黃俊瑋之供述、證人即共
: 同正犯張倍豪、蕭帆宇、證人即被害人梁德全、齊廣銀、黃
: 約輝、楊群、萬海洋、張娜娜、魏行行、王紅梅、姚磊、證
: 人燕真、蔡信忠之證詞、卷附台中巿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函、
: 匯款證明、照片、EXCEL檔帳目資料、錄音譯文、SKYPE對話
: 內容、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詐欺集團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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