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作者: powderzhon (半夜12點的4000M)   2025-01-01 00:49:28
這件1500的部分成不成罪那個Excel到底誰輸入的只是很枝節的爭點而已
1500很難成罪的原因在於檢察官自己去問了那張表,結果裡面的人説是類似政治獻金
但那張表其他政治獻金的人都沒有起訴,何以沈慶京一人會被起訴?
姑且不論沈慶京從來三緘其口,根本沒辦法從行賄者這裡取得行賄罪與受賄罪的對價關係
的證明
退萬步言,沈慶京就算直說 那是我給柯文哲的政治獻金,那也就政治獻金法罰鍰而已,
檢察官根本不能自圓其說為何那張Excel裡面其他人都沒被起訴行賄,何以單單沈慶京被
起訴行賄。
這裡是檢察官最薄弱的地方 檢察官本身舉證就沒有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確信了 被告辯解如
何根本不重要。
按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縱使不能成立,除非有確實證據足以證明對於被告犯罪已無
合理之懷疑外,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緘默權,被告基於不自證己
罪原則,既無供述之義務,亦不負自證清白之責任,不能因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
無罪,或對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不置可否,即認定其有罪。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
縱使不能成立,如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之基礎。又指證者前後供述是否堅決一致,無矛盾或瑕疵,其與被指證者間有無重大恩怨
糾葛等情,因與犯行無涉,均尚不足作為補強證據。且指證者證述情節既屬個別獨立事實
,亦不得互為佐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99號刑事判決參照)。所謂補強證據,
指除該不利於己之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所陳述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
之證據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75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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