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老實說我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 檢察官主張excel是柯文哲收錢的帳本
: 如果以上事實為真,那麼excel就可以柯文哲收錢的直接證據
: 那麼要如何證明excel是柯文哲的帳本?
: 1.柯文哲和陳佩琪都指認隨身碟是自己的
: 2.裡面有柯文哲家人照片
: 3.裡面有柯文哲和蔡璧如的私密對話,外界無從得知
: 4.裡面有台灣民眾黨的私密檔案,外界無從得知
: 5.excel帳本裡面其他人的捐款和日期都對的上,寫法與1500不寫1500萬相同
: 6.橘子曾經抱怨自己收錢好像車手,柯文哲在筆記上寫晶華->orange出國,橘子在國外
不
: 歸國
: 7.柯文哲說指見過沈慶京1次,其實有10幾次,每次見面京華城案都有重大進展
: 以下不詳列
: 上面1~7的間接證據能不能證明柯文哲收了1500萬?
: 不行!但是檢察官要用上面的間接證據來證明或補強excel是柯文哲帳本
: 進而證明柯文哲收了1500萬
: 能不能讓法官在心證上產生確信是另外一回事
你講得很棒,但就如我前面所說,我不會正面去硬肛你的這個正面說法,
我會用先用例子, 去反證你這個說法有弱點,
然後再去講法學、講證據原則:
例子: 重利罪、消費借貸。
「收訖」在實務上,要求什麼證明?
就跟重利、消費借貸一樣,
其他筆有收到,就可以直接證明這一筆1500 有收到?
因為寫在同一本,就可以直接證明都有收到?
也就是說,這樣就可以證明
1. 這是一本收受的帳本?
2. 還是一本要求、期約、收受的綜合帳本?
3. 亦或這是被告自己的價目表,
有些人的確依價目表付款了,
但有些人根本還沒聯絡,只是被告笑嘻嘻的計劃書?
(也就是還在自慰的階段)
現在就是檢察官直接認定是1 ,
但被告辯護律師因為是政治人物關係,無法主張是3,
且只能消極地回答說「不是1」
請問一下:檢察官這種論理方式,
以後貪污犯都在簿子裹,混入一堆檢察長的名字和數字,
哪一天被抓了,就可以直接搞死檢察長?
這可不是我唬爛,以前就發生過,販毒還是什麼的,簿子裹有檢察官的名字,
諸君要直接認定檢察長、檢察官就是犯罪集團的一份子?
檢官長、檢察官不認,就給他死?
所以才說這個excel 證據薄弱,
你要把它當自白,還是得找證人、當事人來問,
而且是一筆一筆問、一筆一筆去認定確實存在,
不能因為其他筆存在,就認定這一筆1500存在!!
我也可以反問啊:
你說其他筆證人都認了,
那這筆為何沒證人來認?
你其他筆很厲害、這筆就等別弱?
你其他筆有證人,為何這筆沒證人?
我就教各位了: 嘿,各位把刑法當賺錢寶典的,
請認識你轄區的檢察官名字,
做帳冊時,記得沒事把他/她們的名字加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