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的理由:"高科技網路平台串證難以發現"
洨草表示這個理由在所有刑事案件都適用,不應該做為撤銷原裁定的理由
做為法律從業者(超過20年)的視角來看,這一點是合理的,所有被告都有可能透過各種可
以取得的資源、管道串證
但是,不要忘了
檳榔是有串證、滅證的事實被抓到!
高院在裁定裏已經有臚列出來其他被告串證、滅證的事實
再加上橘子在外逃亡,拒不返台,甚至這還是由檳榔指示的
然後檳榔一放出來就接連有證人翻供,這一點真的扯到爆,難道不知道"案重初供"嗎?
任何有點正常腦筋的人都知道這個案子串證、滅證的機率真的是大到無法想像
說實在的,不羈押檳榔才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