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quid1121 (小雞雞 2.0)
2025-01-02 21:19:36高院對 高虹安犯貪污罪 聲請釋憲的理由
高院第2點理由指出,以地方民意代表判決觀之,審判實務所持見解,是否也適用於立法
委員,已有疑義,因為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
計、性質並不相同,例如,立法院是將經費直接給立委,立委決定並撥款給聘用者,但
議會則是依議員及助理每月簽名造冊,將經費直接撥款給助理。
立法院組織法 第 32 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
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
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翻譯 高院的意思 是 經費是給立委 立委撥款給助理
依立法院組織法 我怎麼看都是 立委聘用 立院編預算經費 立院撥款給助理
有沒有法律系的專家 給解釋解釋 高虹安是不是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