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wleit (大員郭奉孝)》之銘言:
: ※ 引述《lavarslaker (球爸)》之銘言:
: : https://imgur.com/OV7K5vH.jpg
: : 看到這群威脅司法的垃圾被法官打臉就是爽!
: : 裁定書寫得更白了,
: : 罪嫌重大、重罪非少
: : 而且否定柯文哲他們自己認為非重罪的見解
: : 最爽的是第四點
: : 肆、不得再抗告
: 無知真的很容易感到幸福
: 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一項明定
: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 : 台民黨明天好好吃尾牙慶祝柯文哲續押吧
: : 恭喜你們激怒高院9位法官了
: : 可喜可賀,重罪可期
先端詳「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九十一號」裁定要旨完整內容:
一、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罪、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公益侵占罪、同法第塞拜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等罪嫌;被告
沈慶京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及監
督事務圖利罪嫌、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等罪嫌;被告應
曉薇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
等罪嫌;被告李文宗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
賄賂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公益侵占、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等罪嫌
。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人(下稱被告等人)雖否認上開罪嫌,惟有卷
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等人所涉上開犯行,經審酌被告等人所涉之罪嫌,分係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圖
利罪等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
亡及串(滅)證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
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性,審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等情,足認
被告等人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或串(滅)證以妨礙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顯
難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
手段加以防止。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等人之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
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三、被告等人抗告意旨,各以其等犯罪嫌疑並非重大,亦無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
犯、證人之虞,且無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亦無羈押之
必要性,難認被告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羈押原因等節
,本院經核閱本案相關之卷證資料,認其等對原審羈押裁定(及禁止接見通信)所為抗告
等主張,均無足採。綜上,本件被告等人之抗告俱為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至於被告方的抗告理由,目前只知道要旨,略以:
全案已調查完畢,事證明確,實無再繼續羈押的必要。檢方不斷強調的「橘子」許芷瑜也
非貪污、圖利罪共犯,只能說是證人身分,且僅涉政治獻金案,是否回台對全案後續審理
未有影響,希望法官給予公平訴訟防禦機會,裁准交保。
而詳細內容部分,則看法院在工作日時,是否有補上傳(就如日前發現之檢察官抗告理由
中,大量列舉有「串供」、「滅證」等事跡一樣)
但以第二審的情況來看,大多需要等三至五個工作日,和第三審一樣...
可是現階段得先說的疑問是:
裁定內容中,如今沒有再列明「橘子」的角色關係,難道這合議庭(即審判長兼受命法官
黃翰義、陪席法官王耀興、陪席法官古瑞君)是怕被追殺嗎?還是覺得冗長陳述沒有必要
了?
就算認為不必發回北院,而逕行駁回抗告,至少也要讓各界全都心服口服,不必再多問權
威了啊...
: 噓 hankwtc: 所以你的重點是什麼? 原po說不能再抗告 24.150.20.224 01/12 05:56
: → hankwtc: 難道錯了嗎? 檳榔就是要關啦… 24.150.20.224 01/12 05:56
看過了原文,相信是重點劃錯了吧?
畢竟法律已經有明文,「再抗告」者以指定條件為限(如駁回上訴之「裁定」、聲請再審
等),但卻仍標明為重點
因此照理來講,沒有必要再亂「黑」法院、檢察官或被告,而該「讚揚」其公正性,儼然
確實無虞。(這不是反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