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

作者: perry52 (NicePYa)   2025-01-15 15:48:46
好奇問一下treasurehill ,
因為你有提一句「今天你總統公布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更改作成憲法判決要件,並且規
定在大法官可決人數不足時不得受理案件」
不過聯合報在12月底有篇讀者投書寫到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8441136
「但最終通過的條文,並未修改「現有總額」的定義,只規定評議判決需要十位大法官,
判決違憲需要九位大法官同意。也就是說,在新的七名大法官未補齊前,現有八名大法官
的憲法法庭,對於一般的開庭言詞辯論、裁定、受理等日常運作,都不受影響。他們甚至
可以事先撰寫意見書初稿,只是暫時不能做出判決。」
這篇投書的意思大概是想表達新法沒有誇張到讓憲法法庭完全停擺,就算少於十人,判決
以外的其他程序還是能做。
我比較好奇這邊投書,他講的概念是對的嗎?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噓 antistar: 看不懂中文?拿主子餵的硬拗理由當寶, 49.216.46.97 01/15 14:
54
: → antistar: 主子自己擴張解釋,一直說有空間,以你 49.216.46.97 01/15 14:
54
: → antistar: 的智商要看懂文意很難對吧?更別說垃圾 49.216.46.97 01/15 14:
54
: → antistar: 還敢扯德國喔?德國官員說謊都有罪,大 49.216.46.97 01/15 14:
54
: → antistar: 狗官怎麼說的?只會吃主子餵的屎就是這 49.216.46.97 01/15 14:
54
: → antistar: 樣,給付提是債務,未生效法律有給大狗 49.216.46.97 01/15 14:
54
: → antistar: 官什麼債務?繼續吃主子餵的屎就是這樣 49.216.46.97 01/15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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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笑死!這一看就知道是不學無術的大法盲,連預防性不作為行政訴訟都沒聽過,只會

: 著法條文義來跳針,真的很可憐!
: 今天你總統公布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更改作成憲法判決要件,並且規定在大法官可
: 決人數不足時不得受理案件,明顯侵害人民的憲法訴訟權,且得對於已經在審理中的
: 憲法訴訟案件已經有不利益變更的情形,人民基於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自得以該法
: 規之公告有違憲之由,依照憲法訴訟法46準用行政訴訟法115再準用民事訴訟法246規
: 定,在法規尚未公告生效前預先提起違憲宣告之訴,並要求主管機關暫停公布法律,
: 以免其尚在進行爭中的訴訟權益受損,釋字603號解釋的廖義男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都

: 提到,你居然沒聽過,只會在那邊跳針債權不債權的,根本就是公法門外漢,就別在
: 這邊耍寶丟人現眼了好嗎?
: (二)行政機關將作成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實際上對人
: 民權利義務有直接影響或變動時,倘具備下列訴訟要件及本
: 案勝訴要件,得對該行政行為提起預防性行政訴訟,以資救
: 濟;預防性行政訴訟之訴訟客體不限於行政處分,亦包括其
: 他公權力行為(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人民事前可預知
: 行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具有高度可能性
: (蓋然性);人民因行政機關將作成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
: 力行為,而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至行政法院判斷重大損害
: 性時,尚須審查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內容與性質、
: 損害之性質與程度、以及損害之回復程度等事項(重大損害
: 性);在預防性行政訴訟制度未臻成熟前,不宜貿然放寬預
: 防性行政訴訟補充性之要件,故目前須在事後救濟已無實益
: 之情形下,始有事前救濟之必要性(補充性);為避免司法
: 權對行政權有過度干預之情形,僅在人民具有特別權利保護
: 之必要性之情形下,司法權始可事前介入審判(特別權利保
: 護之必要性);「原告適格」係指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
: 人,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意旨,實務上目前係採新保
: 護規範理論,大幅擴張利害關係人之認定,而「訴訟權能」
: 為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之情形(原告適格與訴
: 訟權能);提起預防性行政訴訟時,行政處分尚未作成或尚
: 無其他公權力行為,且其內容並不明確,導致人民之請求難
: 以具體特定,故人民請求內容,僅要求人民提出大概能防止
: 重大損害發生之手段、方法等,即為已足,故只要人民之請
: 求不妨礙行政機關防禦權之行使,以及強制執行之進行,不
: 宜過度嚴格認定不作為請求之特定性(請求之特定性);行
: 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判斷,須視行政處分之性質
: 而定,若行政處分為羈束處分時,行政處分之作成違反法律
: 之規定,行政法院應命行政機關不得為該行政處分,若行政
: 處分為裁量處分時,行政機關倘有裁量逾越或濫用之情形,
: 行政法院應命行政機關不得為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本案勝
: 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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