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owenli (用力生活)
2015-05-28 14:09:41版友chunyulai,於#1LNjkkB1、#1LO426yX等二篇之推文
經tungpayton檢舉,有以推文挑釁、人身攻擊、引戰之嫌
由本人lowenli受理,經站內信通知chunyulai提出申辯
迄今未獲回應。
本人依板規判定:chunyulai,二篇推文各處水桶7日,共計14日。
理由:該二篇文章中,諸多版友對於現行板規提出不同看法
各有立場各抒己見,本無不妥。然縱使反對他人見解
亦不該有過激之言詞。
檢舉內容雖認有人身攻擊之嫌,惟,就內容而言認現
有板規並非完善,應有改善必要者,並非僅有tungpayton
一人,而chunyulai之推文,亦無指名檢舉人,是本人
認為尚未構成人身攻擊。
然chunyulai之推文,對於討論議題並非提出本身之
意見,而係對不同意見者之批評,言詞過於激烈,已
踰越理性討論之範圍,構成推文挑釁、引戰,爰判定
處分如上。
lowenli
作者:
Spurs5566 (刺刺的56)
2015-05-28 14:33:00玻璃碎了
作者:
ox1005 (奇諾)
2015-05-28 15:04:00敬版友chunyulai怒而敢言,使我們得見某些高尚人的態度
作者:
aganqq (aganqq)
2015-05-28 15:07:00這篇重點是檢舉人會公布Id
作者: winniekuma (Kuma) 2015-05-28 15:14:00
講道理講不贏人就在那邊 "老師~他說髒話!" 無奈
作者:
death06 (死亡的活著 快樂的痛著)
2015-05-28 15:38:00感覺有符合24個比利原則
作者: pgpayton (該認真了) 2015-05-28 15:45:00
公佈ID XDDDD
作者:
jetzake (加菲貓)
2015-05-28 16:31:00公佈檢舉ID不太好啦... 這樣等於是要板友分兩派來戰
作者: CO2 (吸嘔吐) 2015-05-28 16:38:00
推板主
作者:
jetzake (加菲貓)
2015-05-28 16:44:00我是贊成這有點"講不贏就說人家沒禮貌"的成分在不過這樣公告出來 難免又會有人去戰檢舉的人...鄉民公審的確可以解決很多事情 但就是會佔版面啊
這也沒有甚麼好公審的啊,該罰的就罰嘛,沒犯錯何來公審?所以我說那個比例原則呢
作者:
qpzm (....................)
2015-05-28 19:33:00這樣就水桶只能說有心人就可以搞出一堆水桶而影響討論
作者:
idunhav1 (你知道天空為什麼是藍的?)
2015-05-28 22:55:00我說那個逼里姐呢?
作者:
jakkx (風藍)
2015-05-28 23:01:00我只能說板主難當
板主英名,雖然板上維持現狀的聲音較多,但也不等於該讓人多的那方可以仗勢不斷叫囂和挑釁。
作者:
u571530 (roger)
2015-05-29 01:27:00一個巴掌拍不響~看了下2邊都差不多
作者:
ox1005 (奇諾)
2015-05-29 10:31:00為了某族群脆弱的心靈,看來最近會有不少版友因此進桶
不好意思讓人知道是自己檢舉的是莫名的觀念????那一般去檢舉貪污舞弊的檢舉人應該都很樂意公開雖然有點不能類比 但請問版主公布檢舉人ID對於版有何好處 我看得的就如同jetzake版友而言 變成持不同立場人在檢討檢舉人還有順帶一提 ox1005版友 10:31的推文應該也達到挑釁引戰的標準 要討論請保持理性
作者: MaInJoNoLP (馬小九沒LP) 2015-05-29 12:00:00
因為水桶360是版主的政見阿 所以囉...
作者:
Spurs5566 (刺刺的56)
2015-05-29 12:58:00版標應該改成海釣場耳機板了
作者:
ox1005 (奇諾)
2015-05-29 13:05:00沒啥好仗勢的,只是剛好多數人贊成重罰而已某人覺得引戰挑釁那就自便吧,反正多我一個水桶也沒差
作者:
jakkx (風藍)
2015-05-29 13:12:00……真的是這樣這桶就不會出現了,有些人嘴巴真的最好乾淨點,不要說話巔三倒四是非不分另外,公布檢舉人姓名個人也覺得不妥當,既然行為已達罰則
作者:
ox1005 (奇諾)
2015-05-29 13:30:00不過被一群人反駁或討厭還能把持的住也不容易就是了...
作者:
jakkx (風藍)
2015-05-29 13:30:00檢舉人姓名這項資料對判決本身、對板眾來說都沒有幫助
作者:
ox1005 (奇諾)
2015-05-29 13:31:00這個案例要猜的對象也就幾個而已,雖然公布有有一點點爭議
作者:
jakkx (風藍)
2015-05-29 15:16:00犯規事實明確的話怎麼會…?又不會因為沒有檢舉人ID導致犯規事實模糊甚至不存在…。明確的優點沒有,但有可能失焦的缺點。
作者:
ox1005 (奇諾)
2015-05-29 15:33:00公布ID或否皆可,只是剛好爭戰過後爭議被放大了
作者:
jakkx (風藍)
2015-05-29 15:37:00反正演練一下就知道這樣下去看到違規的人會主動檢舉的人會變多還變少,視而不見的人會變多還變少而已。看目地是阻止人違規,還是阻止人檢舉囉
被檢舉人怎麼會是莫名的處分? 就是因為犯規而被水桶又不是強冠莫須有的罪名 莫名的處分?就我所說公布檢舉人ID到底有任何實質的幫助?
作者:
Spurs5566 (刺刺的56)
2015-05-29 17:35:00贊成版主的想法與做法
是說好像也很少在這邊看到那個玻璃心該不會是專門為了那篇才跑來吵的吧
作者: IPSN (*TECHNO*GT155) 2015-05-29 20:10:00
贊成公佈ID~~
覺得公佈ID並不會影響被檢舉人行為是否違反版規既然違反板規才被桶的話,那在乎是否被暗算也滿怪的
作者: MaInJoNoLP (馬小九沒LP) 2015-05-30 08:02:00
版主真的是越回越糟糕 公佈解舉人ID對版主來說差別不大 但對於檢舉人還有板的差別大不大 您這舉動徒增爭議而已 我之前的推文是說版主有捍衛自己政見的權益啦別想歪囉
贊成公布檢舉人ID的版友也說明一下吧,別盲從....。版主對於公布檢舉人ID都已經避重就輕的來回..。
我跟我爸媽說了他們也覺得公佈不合適 個人認為只需公佈違規事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