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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縣議會通過自治條例 未依規定登山將開罰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制定「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獲議會通過,民眾未來進入屏東縣
轄內公告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必須攜帶衛星定位、通訊設備,須有領隊帶領並辦理保
險,依照登山計畫從事活動等,違者可罰3000元至5萬元。
屏東縣消防局表示,屏東縣是繼台中、南投、花蓮及苗栗縣市,全國第5個訂定登山
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的縣市,將在報請中央核定後實施,自治條例施行後,對於依法入山引
發的山域事故搜救費用,可由保險公司支付,藉由風險分攤落實使用者付費的精神,不再
由全民買單,以符公平正義原則。
此外,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於公告禁止期間,不得進入一般及特殊管制
山域,已進入者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撤離,違者可罰1萬至5萬元,如違反登山自治條例而
發生山域事故,也將依登山自治條例規定,要求全額支付搜救費用。
(自由 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