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ravda (真理報)》之銘言:
: 雪羊對二審判決基本上持正面態度,他認為「判決可以說是中規中矩,點出張家要求中的
: 不適切,也為消防當年不擅長山搜的現象做出了說明與解套。」法官解釋張家所指控的缺
: 失是行政裁量權範圍,並非義務,因為法律並無規定明確的規範搜救模式。
: 雪羊認為消防局之所以勝訴並非因搜救無瑕疵,而是張家對搜救的要求太強人所難,並舉
: 出報案時間為晚上11點鐘,消防局隔天中午就入山搜索,卻遭家屬指控怠職讓人費解,「
: 收到報案就要馬上上山?天底下沒這麼狂的搜救啦!從這種要求,就能看出這家人的心態
: 很不健康,別人的責任無限大」。
一審的北院認為,南投消防局有3大疏失,
包括獲報後未即時查訪下山山友,
無法及時縮小搜救範圍,未即刻定位搜救,
直到1個月後才前往白姑大山定位基地台訊號範圍,
及誤判失蹤地點虛耗人力。
請問哪一點提到一審判賠是因為消防局沒有在晚上十一點出動搜索?
是二審法官在判決書上寫明因為這家人心態不健康所以逆轉判決?
還是雪羊視界個人的妄加評論?
因為判決逆轉,就立刻攻擊對方家人心態不健康,
我真是不懂究竟是誰的心態比較不健康。
:「消防隊救人是職務,但不自量力而死的白目,不在責任範圍。」。
高等法院的判決書還沒上傳,我無法看到內容,
不知道這究竟是法官一字一字的個人見解呢,
還是雪羊視界個人自行腦補又泯滅人性的過份超譯?
第一次看到雪羊視界對於張博崴事件的評論投稿到網路新聞平台,
我也只覺得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與解讀,我也認同一部份的觀點。
當梁聖岳與劉宸君在尼泊爾山區失聯後獲救,
雪羊同樣投稿到網路新聞平台,視梁聖岳做為正面教材,
大力稱贊這個就叫做專業,另一方面要再拿張博崴事件來眨低一次。
當李明翰失聯多日後獲救,
雪羊再次投稿到網路新聞平台,一邊贊許李明翰有多麼經驗豐富,
又再次拿張博崴事件來當作負面教材。
當黃致遠在能高越嶺失足後獲救,
雪羊不意外的又投稿了,除了誇贊黃致遠待在原地救援以外,
同樣毫不意外的非要再眨低一下張博崴。
這次張博崴國賠事件二審逆轉,
雪羊視界立刻迫不及待的又跳出來臭罵一頓張博崴與張家人。
我真心好奇,
究竟是什麼深仇大恨,可以讓雪羊視界如此仇視一個山難事件的當事者?
我當然不會說什麼死者為大的無意義論點,
同樣我也認為張博崴在整個過程中有失誤的地方,
偏偏所有失誤最後造成了他的死亡。
但不應該因為他的死亡,就反推他做的所有事情都是錯的。
以迷路來說好了,難道沒有改進的地方嗎?
除了玉山、雪山這種超熱門路線,
根本有一堆百岳,連登山口在哪裡都要靠口耳相傳。
以北二段來說好了,大家都說車行終點的柵欄,
哪裡有登山口的指示牌?沿路哪裡有哩程跟路標?
就算屏風山的登山口在路邊而已,也同樣沒有指示牌,中間也沒有路標。
這些都只能單方面要求登山客自行承擔的嗎?
另外雪羊視界一次又一次的拿張博崴在迷路時,不待在原地,
而是下切到溪谷來批評,好像這是天大的錯誤。
讓我們回顧一下,
梁聖岳與劉宸君在尼泊爾山區失足,掉在溪谷邊待援。
黃致遠失足後掉到水源附近,在原地待援。
回頭來看,迷路原則上不要偏離太遠,能回頭就回頭,這是基本。
但是如果已經偏離的太遠,找不到回頭路,
又不確定什麼時候才能得救時,
我想請問一下,在沒有確保水源的情況下,
正常人能活過幾天?就當五天好了,
雪羊視界能保證待在原地五天內一定能獲救嗎?
而據找到張博崴的民間人士指出,找到張博崴時他過世不久,
也就是張至少撐了四十天,
(補充:經查證一審判決書,上述張是在迷路後七到九日內,
因下雨與寒冷而失溫死亡。)
在沒有水源的前提下,你雪羊視界能原地撐過四十天嗎?
看起來,張做的事就是,找到水源,然後在水源邊,分配糧食,等待,
在有機會的情形下,以帳蓬為中心點嘗試找路。
這跟前述幾位做的事不是大同小異嗎?
僅僅差別在他沒在努力撐下的四十幾天內被找到而已吧。
我並不是要說張博崴下切的作法是對的,
在我看來,張博崴跟前述幾個事件的當事人都一樣厲害,
撐過了許多個難熬的日子。
我只是想說,很多情形下,決擇是沒有正確答案的,
不能因為張博崴死了,就事後諸葛認為他的決定都是錯的。
而雪羊視界就是不知為何,
拼了命的非要將負面教材的帽子戴在張博崴頭上,
戴一次不夠,還要見一次戴一次。
新聞稱他是登山專家,我倒覺得是眨低張家人的專家。